8月20日,庄浪县法院对马某组织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石某程、柳某文、朱某亮(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分别判处马某、石某程、柳某文、朱某亮4人十年六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经庄浪县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石某程、柳某文、朱某亮等人纠集在一起,以马某为首形成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马某实施组织卖淫犯罪3起,获利280元;实施强奸犯罪2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实施非法索要债务1起。被告人石某程、柳某文、朱某亮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犯罪3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实施非法索要债务1起。 经庄浪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马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石某程、柳某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朱某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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