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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结崆峒区首例强制医疗刑事案件

来源:崆峒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勇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1/15 14:52: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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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日,崆峒区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中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精神病人张某某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崆峒区法院审结的崆峒区首例强制医疗刑事案件。

张某某系崆峒区索罗乡姚王村农民,在十七岁时出外打工,回家后就出现精神问题,平日独来独往,自言自语,经常无端辱骂他人、殴打其母,并因琐事对其邻居王某某产生怨恨。201381411许,张某某在本村村民何某某家门口碰见王某某,便持手中的镢头向王某某头部猛击,致其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在送往平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后张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经对其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结论为:1、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件发生时及目前均为发病期;2、张某某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崆峒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131216依法向崆峒区法院申请对张某某强制医疗。

崆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死,其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程度已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目前处于发病期,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公诉机关对张某某的强制医疗申请成立,应予以支持。故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做出了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