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甘08民初21号
王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凉市三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德龙、李玲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08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主要内容为: “驳回平凉市三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平凉市三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目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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