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甘08民初21号
王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凉市三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德龙、李玲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平凉市三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平凉市三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一份,上诉要点为:“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确认平凉市三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9672508.9元的破产债权(其中本金4167400元,利息5505108.9元);2.案件受理费由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收到上诉状或者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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