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甘08民初18号
王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光明与被告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德龙、李玲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0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王光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目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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