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甘08民初18号
王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光明与被告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德龙、李玲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王光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王光明的上诉状一份,上诉要点为:“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确认王光明对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4575600元的破产债权(其中本金2100000元,利息2475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目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收到上诉状或者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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