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崆峒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省市法院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崆峒区法院经过认真审查筛选,现公开向社会发布第一批崆峒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郭文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文为获取客车运营利益,强迫他人合股经营,又笼络吴岳祥、葛建华等人在平凉汽车东站及周边巡逻,成立“地下执法队”。2012年8月之后,为实现其非法目的,郭文又先后注册成立四家营业性公司,以公司为掩护,陆续招纳任新茂、甘雯等18人作为经理或员工分别安置于公司内部,从事非法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平凉至银川线路上的客车非法统一管理,强行收取服务费;同时,还存在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贷,长期开设赌场,借公司之名将非法债务合法化,获取经济利益200余万元。为追讨赌债、高利贷,郭文亲自指挥、指派任新茂、史明轩等人实施抢劫犯罪1起、非法拘禁8起、敲诈勒索6起,同时还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30余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裁判结果:2019年5月24日,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郭文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郭文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管制不等的刑罚。二审,平凉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本案以郭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在平凉市当地欺行霸市,对一定区域的客运线路形成非法控制、高利放贷、多次组织开设赌场,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攫取的非法财产数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民愤极大。该案的审理,有效地响应了群众的司法呼声,弘扬了社会正气。本案是人民法院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非法采矿、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等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之一,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严惩不贷的坚定信念。
案例2:平凉弘雍义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杨华、贾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被告人杨华与他人在本区登记注册成立平凉弘雍义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雍义丰达公司”),杨华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后被告人贾晶与杨华以口头约定方式入股该公司参与经营,未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由杨华、贾晶负责,袁文虎按二人要求协助经营及产品售后事宜。同年8月,贾晶在淘宝网看到一家专售日丰牌水暖建材的店铺,经联系客服得到江苏无锡自称“叶阳”的手机号,双方互加微信。杨华、贾晶经商议决定从“叶阳”处购进部分日丰管材及配件,双方就物流配送、付款方式等事宜达成一致。此后杨华、贾晶以明显低于日丰公司同期出厂价的价格从“叶阳”处多次购进标有“日丰”牌注册商标的管材配件。杨华或贾晶前往物流中心验收提货,并以杨华个人名下农业银行卡账户进行付款交易,杨华、贾晶将购进的“日丰”牌管材存放于弘雍义丰达公司库房待机售出。2017年3月15日,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从弘雍义丰达公司库房查获43种标有“日丰”牌商标的管材配件;5月9日该局从陕西日丰管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扣押杨华曾于2016年9月19日销售产品时被扣留的16种日丰牌产品。后经鉴定为假冒注册“日丰”商标的假冒产品,涉案假冒注册“日丰”牌商标的产品价值计343582.05元。
裁判结果:被告单位平凉弘雍义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罪;被告人杨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贾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本案宣判后,控、辩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这是区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重要讲话的案例之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健康、创新型国家和现代化强国最有力的动力机制,也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强化注册商标的保护,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是法院的重要工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该案的宣判,依法严惩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让犯罪分子不仅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受到经济处罚,进而弘扬和保护企业产权及智力成果,激发企业勤奋进取,奋发创新。
案例3:平凉市新森果蔬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崆峒区白庙回族乡双庙村27户农户分别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约定农户将其承包地上的果园承包给被告经营,被告向农户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农户向被告交付果园,被告按约定支付租金至2018年4月1日,之后租金未付。同年12月6日,被告的工人清除果园内杂草时,农户进行阻拦,并扣留清草机械设备,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农户向被告返还了机械设备。后农户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土地及果园。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被告平凉市新森果蔬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土地经营权出租后,企业对果园进行了较大的资金投入,还未获得投资回报,村民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瑕疵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草率判决解除合同,企业前期的投资将无法收回,企业必将受到重大损失,也不利于交易稳定性的维护。该案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的经济财产权,确保企业放心投资、专心创业,稳定了投资者的预期,增强了市场投资信心,有利于我市四大产业之一的“平凉金果”加速发展,做大做强,从而推动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4:平凉市扶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雄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平凉市扶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军、甘肃雄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崆峒区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甘0802民初3606号民事调解书,王建军、甘肃雄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欠平凉市扶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707972.1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应分三期支付4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57972.50元。但截止2019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只履行了150000元,下欠300000元未履行。平凉市扶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多次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建军、甘肃雄越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终于发现王建军在某银行开户的账户存有大量资金,执行人员立即对全部案件款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并于8月19日将全部案件款300000元交给平凉市扶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结果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该案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仅仅用时33天,极大的缓解了民营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很好的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我区的营商环境做出了应有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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