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近日,华亭市人民法院安口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引入案外人提供担保方式,顺利促成案件调解,为今后案件妥善处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原告马某2018年6月起从安口镇某煤场向天水市某砖厂供应煤矸石,经结算,至2019年9月砖厂欠款已近200万元,后马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于2019年11月26日起诉至我院。安口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通过电话通知该砖厂负责人、相关股东、投资人等被告到庭了解案件情况并领取传票,但砖厂一直以“砖厂规模较大,经营形式较好,起诉的账务会尽快处理”为由不能到庭接受送达。经联系原告马某也称“打电话就说过几天结账让马上撤诉,但一直未结”,请求法院马上判决后强制执行。了解到该情况后,主审法官意识到本案虽标的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楚,判决结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出现抵触情绪,既不利于保护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还可能因为隐名股东的规避推卸损害当事人权益,案件的主要症结在于原告担心被告的履行能力,被告需要宽限时间保证经营稳定,遂制定引入案外人担保,增加执行保障,尽量调解结案的审理方案。12月9日,在电话向被告释明法理,向原告征求意见后,调解时机成熟,审判团队立即行动,连夜驱车赶往天水,19时许到达被告住所地,经主持调解,双方最终于21时许达成调解协议,由砖厂所有股东、投资人在两个月内清偿所有欠款,并由当地某政府干部等三人作为担保人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顺利调解结案,既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权利人的诉讼权益,也促使债务人、担保人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更彰显出华亭法院人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追求每个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决心、信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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