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下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脱某甲、脱某乙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审理认定,2019年3月,被告人脱某甲在宁夏隆德县猎捕野生蟾蜍30余斤,后又与被告人脱某乙先后在静宁县细巷乡、界石铺镇,采用夜间佩戴头灯照明、徒手及使用自制抄网捕捞的方法,三次猎捕野生蟾蜍130余斤,后被当地森林公安部门查获。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分别为岷山蟾蜍、花背蟾蜍、黑眶蟾蜍,均系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崆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野生蟾蜍1000余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由于其犯罪行为在该区域造成一定影响,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脱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脱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赔偿损失300元(已缴纳);在平凉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对相关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近年来,崆峒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法规范开展对涉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通过公开审理宣判唤醒公众遵守法律、爱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之心,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与恢复,为我区环境资源建设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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