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甘08民终821号
马文杰、平凉伊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学兰与被上诉人者建宏,原审被告马文杰、马海平,第三人平凉伊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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