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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平凉中院 发布时间:2019/8/28 14:26: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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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凉苏浙商贸有限公司、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北路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8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平凉苏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北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591998.11 元(计算至2019 年6月21日),共计12591998.11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7075%计算直至本金清偿之日;二、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北路支行对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北路以北、纵三路以西的平国用(2015)第1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28.70元,由平凉苏浙商贸有限公司、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