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甘08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共计4472.16万元(计算至2018 年11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782.4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408元,由平凉正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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