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甘08民再4号
赵林:
上诉人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朱煜、李永军、张永强,被上诉人赵林、关社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8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变更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再审被告关社平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审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52000元,清偿逾期利息630947.52元(按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止)。限被上诉人关社平收到本判决后20日内向上诉人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期内利息32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749元,由原审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37元,再审被告关社平承担178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7元,由上诉人平凉市崆峒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238元,上诉人朱煜承担6250元,上诉人李永军承担6250元,上诉人张永强承担6250元,被上诉人关社平承担79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民三庭 摆法官 电话:0933-8269542
邮政编码:7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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