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审监庭
作者:审监庭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6/11 10: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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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甘08民终321号
樊喜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锦辉与被上诉人樊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8日
承办法官:审监庭 杜爱勤 电话:0933-8269543
邮政编码:7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