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审案件;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如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受理不服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如发现确有错误的予以提审或指令再审;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指定管辖的案件;受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辖区内的国家赔偿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领导、管理、协调、指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组织业务培训,指导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主管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工作;领导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二、公共收支预算总体安排说明
1.2015年公共预算收入154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4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无。
2.2015年公共预算支出 154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基本支出950万元,占61.69%。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说明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862.23万元。按经济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39.42万元,占85.76%;商品和服务支出99.62万元,占 11.5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19万元,占2.69%。按用途类别分,其中基本支出839.04万元,占97.31%,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4万元,其中:法警聘用、教育培训经费20万元,三级专网租赁费24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无安排。
2.公务用车运行费安排8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的支出。
3.公务接待费用安排6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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