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平凉市景兴·安格斯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平中法民清(预)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因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驽下落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2015)平中法民清(预)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限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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