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推进,静宁县法院在解决“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困境方面连出组合拳,精准发力,果断出击,建立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在要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在要效率方面取得新突破。
新年伊始,静宁县法院党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成立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审判庭,抽组工作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群众工作基础深厚的一线法官和书记员,组成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办案团队。并结合近年来审判工作实际,围绕速裁庭的职能、受案范围、工作规则等方面,制定了《静宁县人民法院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试行)》。截至目前,速裁庭已审结案件8件,平均审理期限仅为1.8天,调解结案方式适用率达到100%,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静宁县法院在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情况下,速裁庭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开展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建立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机制:
一是依据司法改革精神组成速裁办案团队。按照司法改革的整体要求,抽调一名员额法官作为速裁庭的负责人,负责速裁案件的办理,并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配备了一名未入额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协助员额法官开展速裁工作,既确保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原则的落地生根,也缓解了民商事审判庭办案数量急剧增多的压力。
二是依照民商事法律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共十六条1100多字,通篇围绕司法改革精神、民诉法及其解释进行制定。第一,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诉前调解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不予受理和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案件纳入速裁范围。第二,速裁案件的审理期限设定为一月,特殊案件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规范了速裁案件立案和送达的程序。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速裁庭,速裁庭即可通过电话等简便方式或传票传唤被告到庭,送达诉状副本等材料,制作送达笔录,告知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征询是否同意速裁的意见。第四,设定了开庭、调解的条件和程序。速裁庭审理案件,开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即制发调解书,调解书可仅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概述、被告的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内容。调解不成的,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可在陈述诉辩主张的同时举证、质证,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并应当庭宣判。采用格式化裁判文书的,应当即制发裁判文书,对财产保全裁定书,应于当日移送执行;其它案件应自宣判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裁判文书。第五,规定了速裁程序转化的情形。速裁案件,原则上不再移送其他业务庭审理。但对管辖权异议,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需要审计、鉴定、评估、检测的案件,速裁庭须最迟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件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后退回立案庭。第六,体现了小额诉讼的特殊规定。速裁案件符合小额诉讼规定情形的,实行一审终审制。第七,落实了责任制。速裁庭审理案件,实行速裁法官负责制,由速裁法官制作和签发法律文书。
三是依靠组织保障实现配套服务和精细管理。为保证速裁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院党组派专人对相关业务庭室、后勤保障、司法管理等工作多次进行了沟通协调,在人员调动、办公地点、办公设施、机构组建以及分案系统更新等方面都优先安排、提前办理,为速裁庭快速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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