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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静宁县法院宣判

来源:静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祁喜龙 吴曦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3/9 9:25: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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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22日,静宁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予以宣判,被告人王小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0年3月,静宁县甘沟乡40位普通农民在同乡王小成的带领下到宁夏中卫市一家砖厂打工。按照王小成与砖厂的约定,由王小成承包生产机砖,砖厂向王小成定期支付承包费用。但是,在此后的连续四个月时间里,40位农民工都没有领到工资。每当向王小成催要时,王小成都推脱说发包方的承包款没有到位。多次索要无果后,无奈之中他们只得去找到砖厂,但砖厂明确表示77万元承包款早已向王小成支付。这些农民工兄弟才明白自己被同乡骗了,而此时王小成已经一走了之了。
    从此,这40位农民工兄弟踏上了长达两年的漫漫维权之路。他们先是向中卫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在诉求未果后,只好返回静宁老家,希望能在自己家门口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他们多次到县政府上访。2010年12月30日,桑书勤等40名农民工向县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要求王小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县法院立案后,立即组织办案法官多方查证,并放弃了春节休假,远赴中卫市向砖厂讨回了12000元,回到静宁后第一时间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中。但他们拿到手的寥寥几百块钱和辛辛苦苦打工一年被拖欠的工资相比真是少的可怜。面对被告人出逃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先予执行的情况,案件陷入了僵局。
    就在此时,《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行,针对拖欠工资、恶意欠薪等行为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县法院立即转变办案思路,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认为该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决定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7月14日,王小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 月 13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王小成向县法院交纳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7.5万元。春节前,办案法官亲自上门把工资送到每个农民工手中。根据被告人王小成的悔罪表现,其被县法院宣告缓刑。
    该案的审理,彰显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司法理念,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亮出了正义之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摆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