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律知识,扩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按照省高院开展《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案)》宣传月活动的安排部署, 5月28日上午,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单位在平凉市人民广场开展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0多人(次),副院长韩建荣亲临活动现场并解答群众咨询。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5年来,该法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精神。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赔偿门槛高、赔偿范围窄、赔偿程序复杂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许多亮点和重大变化:第一,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第二,违法归责原则改变为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第三,扩大了赔偿范围,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第四,完善了赔偿程序;第五,增加了双方举证责任;第六,增加了监督机制;第七,明确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等。既考虑到被侵权者因受到公权力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也考虑到国家支付能力和社会承载能力,既注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注意保护国家利益不被随意分割,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对于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牌。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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