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10时,平凉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平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韩小林主持会议,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介绍2020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有关情况,并与市中院行政庭庭长穆雯、执行局副局长马骁荣、民二庭庭长夏祎晖、刑二庭庭长李燕,一同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中共平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小林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平凉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新闻发布会。
在全市上下大力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重要时刻,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评选,平凉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发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套路贷”、电信诈骗、房地产纠纷、扫黑除恶、工伤认定等热点话题,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充分展现了过去一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执行工作、提高办案质效、切实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讲好平凉法治故事、努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司法保障、建设平安平凉等方面,具有很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先生,市中院行政庭庭长穆雯女士、执行局副局长马骁荣先生、民二庭庭长夏祎晖女士、刑二庭庭长李燕女士,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甘肃日报、甘肃广播电视总台以及平凉日报、平凉市广播电视台、平凉新闻网、平凉广电网、平凉门户网、平凉发布等省、市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
下面,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先生介绍2020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有关情况。
发布人: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荆仁奎
各位来宾、朋友们:
下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现在,我经授权发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平凉建设,市中院决定评选并公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活动启动后,我们从全市法院2020年审执结的36580件案件中,通过层层筛选和申报,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严格评选、市中院党组研究和市委政法委审查,确定“许建松等36人套路贷诈骗案”等十个案件为“2020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其中,刑事类案件5件,民事类案件3件,行政类案件1件,执行类案件1件。
这些案件均为2020年在我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和典型性的案件,判处结果普遍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对同类案件审判执行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社会公众有普遍教育意义。现将案件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典型意义简要介绍如下:
一、许建松等36人“套路贷”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出资,纠集梁晓云、段炜、娄而斌等人,利用注册的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公司为掩护,组建“中华宝”“安亿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组织、招募阮玉龙等30人为员工,成立以诈骗为目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在网贷平台客户端注册办理贷款,借款成功后,向被害人支付借款金额的70%,借款金额的30%作为“砍头息”直接扣除。7天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该犯罪组织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续借费”“延期费”、按借款金额的7.5%收取“滞纳金”,致使被害人债台高筑、逐渐失去偿还能力。被害人还款逾期后,该犯罪组织采取电话辱骂、曝光通讯录、发送短信威胁、播放哀乐、发布“PS”裸照、骚扰近亲属及朋友等手段威逼被害人还款,两名被害人因不堪其辱自杀身亡。该犯罪组织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的利用电信网络对全国29个省市1.1万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通过网贷平台共计骗取款项1120余万元,采取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华亭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首要分子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1年;对重要成员梁晓云、段炜,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8年;对阮玉龙、张昆鹏等13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3年;对其余18名一般共同犯罪成员,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的刑罚,并对各被告人处以4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依法对涉案赃款400余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许建松等人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侵害群众合法财产,而且伴随有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公共秩序等行为,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本案中以许建松为首的涉黑组织通过“中华宝”“安亿宝”网络贷款诈骗平台,利用在校学生和青年人社会经验少、经济能力较差、急需创业资金、进行高消费等情况,诱骗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并恶意叠加债务,软硬兼施胁迫被害人还债,涉案人数多、被害人数多、在多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近年来,平凉法院把严厉打击“套路贷”涉黑恶犯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内容,尤其是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的运用,强化“打财断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张涛利用新冠疫情实施电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月,张涛在自己无口罩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公众号和百度贴吧等公众社交平台发布有口罩现货出售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尹某、杨某等四人的信任,诈骗现金13.19万元。张涛还曾于2019年9月在百度贴吧发布批发小商品的虚假帖子,骗取被害人何某3160元。以上共计诈骗他人现金13.5万元。
【裁判结果】崇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货源短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该院于2020年3月26日当庭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涛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不断滋生蔓延,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犯罪活动尤为猖獗。在各大销售平台、商场、药店的防疫物资被抢购一空,口罩极为紧缺的情况下,张涛却找到了“商机”,利用网络发布有口罩现货出售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案件诉至法院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崇信县法院运用智慧法院系统进行网络庭审,使本案得以公正、公开、高效审结,从立案至宣判用时仅8天,并有效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的健康安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平凉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了一批涉疫情犯罪案件,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平凉地区峡中水泥厂,成立于1973年5月,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改制,于2004年12月3日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735.99 万。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达1.44亿元。2017年,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崆峒水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平凉中院经依法审查,裁定受理关于对崆峒水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审理过程中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最终达成破产和解,平凉中院于2019年12月裁定认可了和解协议。和解执行期内,崆峒水泥公司原股东黎某等三人将持有的95%的股权转让给周某、吴某,转让后由两位新股东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典型意义】崆峒水泥公司系本市经营时间长、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平凉中院依法力促崆峒水泥公司实现破产和解,化解债权9117万余元,职工债权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金等得到100%清偿,同时积极协调社会保险部门解决了该公司300余名职工的安置问题,挽救了濒危企业,化解了社会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充分展现了破产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四、刚柔并济执结平凉某公司与兰州两公司“骨头案”
【基本案情】平凉C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F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W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书确认的协议内容主要有:F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C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7亿余元;W公司对F公司的所有给付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C公司在F公司支付0.45亿元后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移至F公司。
【执行过程】法律文书生效后,F公司支付给C公司0.45亿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后,再未履行给付义务,C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立案强制执行,并依法查封F公司所有的11297.3平方米建设用地,督促F房公司支付给C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执行费。兰州Y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F房公司承担下剩0.8亿余元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C公司与F、W、Y三家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F房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平凉中院依法追加Y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冻结F、W、Y三家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督促上述公司继续支付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截止2020年1月,F、W、Y三家公司尚欠C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0.26亿元,平凉中院依法裁定拍卖已查封的F公司名下土地。后经F公司申请,并征得C公司同意,平凉中院依法决定暂缓拍卖活动。2020年5月,F公司支付给C公司下剩土地使用权转让款0.26亿元,平凉中院依法从F、W、Y三家公司强制划拨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费用422万余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执行程序上始终严格规范。平凉中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坚持将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贯穿始终,查封、冻结、追加保证人、约谈、划拨、拍卖等所有程序均严格依法依规,全程留痕并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被执行人为达到拖延阻碍执行的目的,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向有关部门信访甚至邀请多家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一次次的执行异议被上级法院依法驳回,一次次的不实举报被有关部门澄清,平凉中院执行干警体现出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过硬作风,更体现出了敢啃“硬骨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必胜决心。二是在执行方式上做到刚柔并济。一方面,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依法果断采取拘留、罚款、查封并拍卖案涉土地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强制措施的强大威慑,主动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另一方面,平凉中院积极主动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依法准许被执行人关于暂缓拍卖其土地的请求,为被执行人筹措资金、清偿欠款提供了机会,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一板子打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铁腕执行与人文关怀有机的结合,是平凉中院践行善意审慎谦抑执行理念的生动写照,充分彰显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三是在执行效果上实现“三个统一”。申请执行人C公司在平凉本地债务大、涉诉关联案件较多、社会关注度高,本案的执行对该企业的生死存亡具有决定性作用。平凉中院坚持系统观念,督促C开发公司及时履行土地使用权过户义务,协助化解该公司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300多起执行案件,妥善化解该公司与400余名农民工的劳动仲裁执行案件,让企业得以起死回生,让农民工拿到血汗钱,达到了以点带面、执行一案、化解一串关联案件的执行效果,为保企业、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提供了精准司法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常琨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常琨经营的“平凉市源耀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勇实际控制的“平凉福倍得有限公司”相邻,二人将公司客厅打通,主要从事发放高利贷业务。2017年,常琨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牟取非法利益,并以其妻摆福梅或自己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将高利贷、赌债在形式上“合法化”。2016年至2018年间,常琨为索要非法债务,亲自或组织、指使王勇等人采用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白天贴身跟随、晚上同住看管、上门滋扰及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等方式,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逐步形成了以常琨为首,摆福梅、王勇、穆贵军、沙虎子、杨昊、陈彦伯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侵犯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妨害司法公正,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常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王勇等12名被告人中,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等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常琨等4人提起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平凉法院坚决推进“六清”行动,依法判处常琨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增强了当地群众安全感,彰显了审判机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的必胜决心。平凉两级法院在确保实现案件清零的同时,积极参与“行业清源”,紧握“司法建议”这把利剑,对本案审判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社会治理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司法建议,推动健全共同打击赌博、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社会乱象的联动机制,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六、陕西某建设公司与平凉某置业公司违约纠纷案
【基本案情】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称建设公司)承建平凉某置业公司(以下称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先进场后签合同。施工前期,建设公司管理混乱、人员不到位,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同时,置业公司因施工手续不全也受到停工处罚,双方互有违约。建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被处以罚款,施工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场停工待料等情况,农民工及购房业主集体上访。停工究竟系何方违约所致,双方存在争议且矛盾激化,均向法院起诉。建设公司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配合管理费、停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第三方索赔费用;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由建设公司赔偿违约损失,移交施工场地及资料。
【裁判结果】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前期双方违约,应各自承担责任。承包方建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被处罚款、已经担责,发包方置业公司未完全担责,虽然合同对发包方违约责任无约定,但应按照对等原则参照承包方责任条款计算损失,以体现公平。对于因何方违约导致停工,应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与进度款支付是否匹配进行判断。法院查明建设公司属根本违约,但依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适用违约责任的损失填平原则,即按照置业公司的利息损失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平凉中院一审判决解除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平凉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置业公司支付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及其他损失共计447万元,由建设公司支付置业公司违约损失40万元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施工场地及工程资料。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案涉的发包单位是首个进驻平凉的国内知名房地产公司,承建单位为省外建筑企业,均为外地企业,双方合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市关注度较高。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停工,频频引发农民工讨薪、业主上访等群体事件,对当地社会稳定、营商环境和双方企业形象均产生了一定影响。法院受理案件后,合议庭面对工程量、价款等多项争议,认真对照、分析双方证据,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梳理,特别是区分不同阶段、不同责任,综合运用公平原则、损失填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判处,快速解决了纠纷,取得了平等保护外地企业投资发展、有效保护购房业主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防范群体性闹访事件发生的多赢效果。
七、赵振华、张俊卿职务犯罪案
【基本案情】赵振华担任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张俊卿担任公司负责人、执行董事期间,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滥用职权违规为企业及个人担保贷款21笔,给国家造成损失7800万余元。张俊卿担任担保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向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高某某介绍评估业务19笔,先后6次收受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8.1万元。案发后,张俊卿近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泾川县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俊卿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振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赵振华、张俊卿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上诉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张俊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对张俊卿所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平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滥用职权,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本案中二名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本应守土尽责,把关尽职,但却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违规操作进行贷款担保或通过介绍业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严重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国有公司的财产权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此案,对负有管理、审批等职责的国有公司人员起到了强烈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公司人员树立法律的红线和底线意识。
八、买受无权处分房屋被判腾退案
【基本案情】某国有公司因资金困难向陈某借款,同时以该公司所有的楼房一套作为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卫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以该房屋抵顶债务。嗣后陈某将该房屋出售于程某,程某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入住。后某公司在申请破产清算核查过程中,发现已全部偿清了陈某的借款本息, 且程某提供的手续不能证明其取得该房屋的合法性,故对程某申报的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不予确认。因此,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某与程某立即交还房屋。
【裁判结果】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平凉中院再审认为,对破产清算组关于陈某申报的普通债权不予确定的债权审查确认书,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破产清算组提出过复核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该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归于消灭;虽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但既未交纳相应价款,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故陈某无权处分该房屋;陈某与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为有效合同,但程某受让房屋时明知陈某无处分权,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某公司有权请求程某返还涉案房屋。程某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可与陈某协商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平凉中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程某某向某公司交还该房屋。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民法上较为复杂的“无权处分”问题。从本案案情分析,陈某与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能否转移是物权变动结果。陈某作为出卖人在缔约时是否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其事后能否取得所有权,直接关系到能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变动效力。本案中,因某公司事后拒绝追认的行为,导致陈某无法取得所有权,故在程某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在以物权变动及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入手,辨明是非,明确规则,依法作出程某腾退房屋的判决,化解了持续多年的房屋产权争夺纠纷。
九、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田某甲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吉能送变电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称吉能公司),受公司委派在静宁县变电站项目工地从事电器安装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工伤保险。2019年4月28日7时30分上班后,田某甲哮喘病发作,当日9时许,工地负责人田某乙(田某甲之兄)发现后安排田某甲回宿舍休息。当日14时许,田某乙将田某甲送往静宁县威戎中心卫生院诊治,田某甲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不清、四肢抽搐、呼之不应等重度哮喘症状,卫生院和静宁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急救医师对其施行抢救措施无效,于17时20分宣布田某甲临床死亡。2019年9月,田某甲亲属申请要求对田某甲的死亡认定为工伤。经调查证人、收集住院病案、吉能公司答辩,人社部门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甲的死亡视同工伤。吉能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吉能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2019年4月28日上午,田某甲自感身体不适后于当日9时回宿舍休息至下午2时许才到医院寻求门诊,且诊断当中神志清醒,能够自述病史,于当日15时30分后“步入病房”入住静宁县威戎中心卫生院,并无在岗突发疾病,更无径直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形;其直至当日16时35分才“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不清”等症状,哮喘疾病突发严重时已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实施抢救措施。人社部门认定田某甲的死亡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抢救等四要件具有同时性、连贯性的证据不足;且人社部门受理案件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未提交向吉能公司送达相关文书的凭证、未在法定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行政文书,存在程序违法。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典型意义】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近年来,职工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件比较多见,但究竟如何把握“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及其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在认识上还不够统一。本案从证据裁判原则出发,准确贯彻立法本意,明确界定认定标准,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个人与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切实纠正“人死为大”“谁死伤谁有理”甚至“谁能闹谁有理”等错误观念,以公正裁判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传递出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的信号!
十、傅少彬等11人家族式“套路贷”犯罪案
【基本案情】傅少彬组织、招募傅英俊、傅锦威等人,形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网上购买公民电话号码后联系借款人,使用虚假借条,诱骗借款人多次“展期”,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和“逾期费”“展期费”。借款逾期后,通过手机软件等获取的被害人亲戚、朋友、同事等通讯方式,以拨打电话、发短信、微信、PS卖淫照片,以及电话“轰炸”等手段,骚扰、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催款,非法获取被害人的财物。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傅少彬、蔡伟平及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多次展期”的方式诈骗156名被害人136万元至238万元不等。该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的利用网络对全国各地587名被害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
【裁判结果】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傅少彬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犯罪集团并利用网络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其行为确均已构成诈骗罪。该犯罪集团以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从严惩处。二审依法对11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东莞等经济发达、交易活跃和资金通融频繁地区,呈现出犯罪隐蔽性强、犯罪组织化团伙化、伪造完整“证据链”、讨债手段软硬兼施的特征。本案系发生在东莞地区的一起以家族成员为主要犯罪成员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犯罪集团以傅少彬为中心,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实施的违法犯罪隐蔽性、保密性极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平凉法院对“套路贷”案件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对“家族式”犯罪中的首犯等骨干成员依法从重惩处,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的有关情况发布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中共平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小林
感谢荆院长的介绍,下面进行提问,按照惯例,请记者朋友在提问前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大家提问:
甘肃日报记者提问:
当前,正值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完成了学习教育阶段评估验收,下一步,将转入查纠整改环节,对于做好新阶段工作,市法院是如何安排的?
平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荆仁奎
就在上周四和周六,市法院刚刚接受了省、市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复评检查,对市法院第一环节工作进行了全面验收,并将接受中央督导组抽查。下一步,市中院将在市委和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第七指导组法院驻点指导专班和市领导小组的督促指导下,紧盯目标要求强推进,聚焦法院特色求创新,对标环节任务抓落实,努力促进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更加科学务实、更加精准高效、更具法院特色。一是对接部署要求抓落实。持续深化学习,纵深跟进省、市部署安排,不断明确导向要求,优化思路措施,创新机制载体,强化组织推动,确保教育整顿各项任务扎实开展、富有成效。二是聚焦法院特色办实事。按照市委统一安排,结合法院职能特点和队伍实际,认真开展“党建统领铸铁军,担当作为创一流”主题活动和“政治引领铸忠诚、服务大局强担当、司法为民创一流”实践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三制三评三统一”个案监管机制、涉民生案件优先办理机制和诉讼服务质量提升机制“三项机制”,深入推进为民办实事“十项活动”,着力解决司法不公、不廉、不优等问题,切实通过队伍教育整顿彰显司法作为、提升法院形象。三是强化宣传引导造氛围。持续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思想发动和宣传引导,全面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大力拓展宣传渠道,发挥全媒体矩阵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多措并举营造教育整顿的良好氛围。四是坚持统筹协调齐推进。一方面,继续深化学习教育,对标对表评估验收“三看”整改不足、查缺“补课”,确保学习教育环节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另一方面,统筹推进查纠整改、总结提升环节重点任务,全面启动线索收集核查、案件评查、个人自查和队伍建设巡查等各项工作,及时依法规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确保教育整顿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省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提问:
我们注意到,这次发布的十大案件中,涉黑涉恶案件就有三件,请问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平凉法院对扫黑除恶工作有什么部署?
平凉中院刑二庭庭长 李燕
下一步,我们将在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上下功夫。一是坚持以组织领导引领常态机制健全。站在政治和全局高度,推动党中央扫黑除恶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到底,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保障不缺。二是坚持以打早打小遏制黑恶滋生源头。结合日常案件审理,对敲诈勒索、非法集资、暴力抗法等可能存在黑恶苗头性的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做到有问题就研究,有线索就移送,决不让黑恶势力由小转大,死灰复燃。三是坚持以司法建议助推行业领域治理。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业乱象和监管漏洞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制发司法建议书,同时进行跟踪问效,在大力促进行业领域治理的同时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坚持以严格执法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继续保持黑恶案件从严从快的高压态势,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既不降格放纵,也不拔高凑数。依法稳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确定刑罚,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
平凉日报记者提问:
十大案件中有一例破产案件,平凉中院通过依法稳妥办理崆峒水泥公司的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展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请问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今年会有哪些举措?
平凉中院民二庭庭长 夏祎晖
在前不久召开的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学功作了《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对市中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到了100%。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100%的满意率既是肯定,更是鞭策。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作用,为平凉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营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深化思想认识,持续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市委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跟进到哪里。继续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促进企业规范化经营,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法律能力,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持续增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合力。切实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形成各方联动、全社会参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三是优化司法服务,持续增加企业的司法获得感。全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进一步缩短办案周期,通过一系列推动质效提升、矛盾化解、服务升级的具体举措,让企业在司法保障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平凉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刚才发布的案件中,我们也看到了行政案件,请问在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平凉法院有什么打算?
平凉中院行政庭庭长 穆雯
一是运用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抓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促使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尤其是涉及到当事人安居、民生类案件,优先将协调放在第一位,争取“案结事了”,协调不成的及时选择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式作出裁判,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继续大力推动出庭应诉工作。与政府部门共同推动提高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的案件,积极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发挥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他们应诉工作的指导。
三是延伸审判职能,优化发展软环境。进一步落实常态化互动机制,加强涉诉相关信息的及时沟通,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服务“放管服”改革。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平凉门户网记者提问:
法院现在提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请问平凉中院在涉民生执行方面,有什么具体行动?
平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 马骁荣
我们已经在全市法院启动了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并将此项工作作为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要求两级法院把涉民生案件作为当前执行工作重点,着重执行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9类案件,积极采取措施,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主动保全、主动查控、主动协调”,“尽快处置、尽快公开、尽快救助”,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主持人:中共平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小林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问答环节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如果还有其他感兴趣的问题,会后可以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为大家提供更多有关内容,大家也可以登录“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进行查询。希望媒体记者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我市法院工作,也希望全市法院系统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主动投身到“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之中,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努力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在全社会展现新时代政法队伍的新气象新变化。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发布的嘉宾,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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