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司法厅原副巡视员魏兴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魏兴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魏兴刚在担任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设备物资供给、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3.424万元、英镑2000镑。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兴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魏兴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魏兴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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