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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实录】平凉市政府新闻办发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平凉中院 发布时间:2020/3/18 16:11:33 阅读次数: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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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下午,我市召开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新闻发布会。平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雷涛主持会议,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通报相关情况,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马骁荣、民一庭副庭长李凌、刑二庭副庭长李燕、行政庭副庭长岳学敏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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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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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雷涛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新闻发布会。

这次评选并发布的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较好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办案质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在深入讲好平凉法治故事,建设平安平凉、法治平凉方面具有很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先生,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马骁荣先生,民一庭副庭长李凌先生,刑二庭副庭长李燕女士,行政庭副庭长岳学敏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记者有: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每日甘肃网以及平凉日报、平凉市广播电视台、平凉新闻网、平凉广电网、中国·平凉门户网、平凉发布等省、市媒体的记者、编辑,欢迎大家的到来。

下面,有请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先生介绍2019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有关情况。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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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荆仁奎

 

各位来宾、朋友们:

下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现在,我经授权发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平凉建设,市中院决定评选并公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

活动启动后,我们从全市法院2019年审执结的3.7万余件案件中,通过层层筛选和申报,经市中院评委会严格评选、市中院党组研究确定:“郭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十个案件为“2019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其中,刑事类案件4件,民事类案件4件,行政类案件1件,执行类案件1件;市中院4件,崆峒区法院2件、华亭市、崇信县、静宁县、庄浪县法院各1件。

这些案件均为2019年在我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和典型性的案件,判处结果普遍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对同类案件审判执行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社会公众有普遍教育意义。

现将案件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典型意义简要介绍如下:

 

2019年十大典型案件

 

一、郭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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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文自2006年9月刑满释放以来,纠集笼络大量社会闲散和刑满释放人员,盘踞在平凉市汽车东站一带,依托其成立的平凉鹏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建工农林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平凉万盛建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平凉天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通过有组织的开设赌场、非法发放高利贷、违法追讨债务、强迫他人合股经营客车、收取其他客车经营者服务费等方式,大肆敛财,逐步形成了以郭文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甘雯等18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2011年8月以来,共实施抢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等犯罪活动28起,涉及被害人30余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6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平凉汽车东站的客车营运秩序与平凉城区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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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甘雯等1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至5000元(其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资金884151.75元及车辆、手表等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涉案财物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郭文等1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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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严惩。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数及罪名多,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平凉市审结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一、二审法院严格按照“三项规程”及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为未委托辩护人的涉黑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及宣判,从程序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根据审理涉黑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通过对以郭文为首的犯罪组织的形成时间、组织特征、非法控制状态等难点问题的分析,认定该犯罪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涉案财产进行了区分处理,从实体上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惩,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也对人民群众起到了较好的政策宣传和法治教育作用,对今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二、穆琚东、张宝云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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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张宝云在静宁县组织赌博期间,纠集被告人穆琚东为其在赌场收取高利贷,二人开始建立联系。2008年至2013年,穆琚东先后因为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4月,穆琚东在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张宝云保持紧密联系,利用二次入狱经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扬言要成为静宁县城的“大哥”。多次指使手下小弟通过骚扰、跟踪、辱骂等手段挑衅、激怒较有名气的社会混混头目。2013年后半年穆琚东与宁夏西吉县“老大”马兴奎(绰号“二麻”)发生矛盾后,穆琚东在静宁县城声名大起。张宝云、胡鹏飞(大)在非法高利放贷期间,由穆琚东、胡长利、司浩浩帮助催收高利贷。至此,以穆琚东、张宝云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初步形成。之后称霸一方、谋取非法利益,以“琚东养殖场”等场所为聚集点,组织、策划、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开办公司、非法高利放贷聚敛财产,逐渐形成以穆琚东、张宝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穆琚东、张宝云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成员谋取利益,事后为组织成员提供吃、喝、娱乐以此笼络组织成员,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实施组织犯罪22起,强迫交易案值14万余元,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73万余元,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4万余元,致2人轻伤,7人轻微伤,获取非法利益551万余元。所得收入除用于组织成员吃、喝、娱乐、医药费等支出外,大部分被穆琚东、张宝云、胡鹏飞、司浩浩占有、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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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华亭市法院一审判决、平凉中院二审裁定,对首要分子穆琚东、张宝云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3名参加者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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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穆琚东、张宝云实施高利放贷,积聚一定财产后组织开设赌场,攫取了一定的非法利益。利用违法犯罪活动短期内积聚巨额财产,通过餐饮娱乐、非法高利放贷、开办公司、养殖场、网吧、修建开发商业街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非法资金链,依仗组织在当地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大肆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公然对抗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该案在财产刑的适用上,严格按照《意见》规定,对涉案财产进行了客观准确的划分,对于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对该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用于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被告人穆琚东、张宝云、胡鹏飞、杨锦华四人的机动车均属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对九家涉案公司的账户资金依法予以没收,对公司及违法建筑依法判决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均根据各自罪行情况判处了相应的财产刑,体现了从严惩处“打财断血”的政策精神,有力铲除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政府等八被告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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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流经隆德县城区的渝河,由于受隆德县境内渝河两岸企业和隆德县城区生活污水排入污染,在注入位于甘肃省静宁县境内的东峡水库后,致使东峡水库持续受到污染。平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表明,自2014年3月以来,东峡水库水质已经无法达到我国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经初步查证,隆德县境内渝河两岸企业和隆德县城生活污水排入渝河,是造成渝河水质污染的直接原因,渝河作为东峡水库的水源河流,其污染是导致东峡水库遭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隆德县政府、隆德县住建局以及工业园区内六家企业提起诉讼,请求上述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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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平凉中院与诉讼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隆德县域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问题得到了彻底整治,渝河和东峡水库水质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因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在平凉中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公告,社会各界未提出实质异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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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环保法修改、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全国首例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受理后存在调查取证难度大、鉴定条件存疑、鉴定费用巨大等问题。平凉中院于诉讼期间,以渝河、东峡水库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为目的,加大与当地政府、环保及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次座谈,促使当地政府加大监管和治理力度,经过多番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渝河流域已成为隆德县“生态循环现代农业示范区”,东峡水库水质已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以司法促行政执法的办案理念深得体现。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典型性意义。

 

四、刘斌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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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刘斌利用其担任甘肃省水利厅副厅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采取向他人说情、打招呼等方式,为兰州港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建强在兰州港联大道购物中心项目审批、违法建设处置移交,以及张建强关联公司银行贷款纠纷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建强及其所在公司人民币合计1070万元、价值100万元非上市公司股份、价值45.0058万元奥迪轿车一辆,折合人民币共计1215.0058万元。涉案款物均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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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由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斌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人民币1070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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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项目建设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而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丧失原则,为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此类行为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一己私利,社会影响极坏。被告人刘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高级领导干部,却为他人项目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等行为斡旋说情、收受财物,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惩治腐败领域违法犯罪,纯洁干部队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五、甘肃虹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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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甘肃虹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平凉中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5)平中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平凉市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甘肃虹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2594720元。平凉市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申诉,最终上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申请。甘肃虹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平凉中院申请执行,平凉中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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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执行案件受理后,平凉中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平凉市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工商、银行、不动产、动产、网络银行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根据查控反馈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线下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作为房地产企业资金链已出现严重问题,银行贷款逾期,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没有继续采取影响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对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从有利于各方经营发展的角度出发,促成双方以房产抵顶债务。执行办案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甘肃虹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深入沟通,就案件实际情况,被执行人企业现状进行了分析,申请执行人愿意接受房产抵偿债权。通过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抵债的房产位置、面积、价格进行协商,最终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所有七套商业房产作价12594720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甘肃虹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和解后主动办理了网签登记手续,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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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效果】

 平凉中院在处理涉民营企业债权案件、涉金融机构案件时,综合考量涉诉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因案施策,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避免因强制执行将民营企业“一板子打死”,为民营企业转机脱困赢得机会;同时,注重研究分析,深化线下调查,多方寻求案件执行途径,积极采取调解方式,促进了案件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为民初衷。在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中,平凉中院始终坚持维护司法权威和履行司法社会责任相结合,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灵活把握执行政策,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发展转机赢得机会。

 

六、平凉弘雍义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杨华、贾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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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被告人杨华与他人在本区登记注册成立平凉弘雍义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雍义丰达公司”),杨华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后被告人贾晶与杨华以口头约定方式入股该公司参与经营,未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由杨华、贾晶负责,袁文虎按二人要求协助经营及产品售后事宜。同年8月,贾晶在淘宝网看到一家专售日丰牌水暖建材的店铺,经联系客服得到江苏无锡自称“叶阳”的手机号,双方互加微信。杨华、贾晶经商议决定从“叶阳”处购进部分日丰管材及配件,双方就物流配送、付款方式等事宜达成一致。此后杨华、贾晶以明显低于日丰公司同期出厂价的价格从“叶阳”处多次购进标有“日丰”牌注册商标的管材配件。杨华或贾晶前往物流中心验收提货,并以杨华个人名下农业银行卡账户进行付款交易,杨华、贾晶将购进的“日丰”牌管材存放于弘雍义丰达公司库房待机售出。2017年3月15日,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从弘雍义丰达公司库房查获43种标有“日丰”牌商标的管材配件;5月9日该局从陕西日丰管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扣押杨华曾于2016年9月19日销售产品时被扣留的16种日丰牌产品。后经鉴定为假冒注册“日丰”商标的假冒产品,涉案假冒注册“日丰”牌商标的产品价值计3435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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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华、贾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系杨华、贾晶在其个人意志主导下,经犯意联络形成的共同犯罪,并非单位集体意志外化后的犯罪行为,且不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因而被告单位不构成犯罪,应认定为被告人杨华、贾晶成立共同犯罪。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因他人报案而被侦查机关查获,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崆峒区法院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平凉弘雍义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罪;被告人杨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贾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本案宣判后,控、辩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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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心领神会,行为人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惩处。日益多元化的销售模式,对现有注册商标法律保护方式也在逐渐变化,注册商品在网络销售渠道的冲击下,如何在《商标法》范畴内保护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信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变得尤为重要。同时,作为无注册商标企业授权经营的分散经营者,虽注册有公司,但未以注册公司名义实施行为,成立单位犯罪须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体现单位集体意志,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同时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且危害后果与单位集体决定具有因果关联。产品经营者出售的产品质量好坏与真伪鉴别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是约束高质量产品进入市场的监管环节。加之注册商标保护的特殊性,工商、公安、市场监管等不同部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除了注重商标权的保护与规范使用外,还要结合市场规律,考虑商品销售者的经营方式、运营管理、商品流通、资金往来等其他环节,以更加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七、王世平诉庄浪县山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天安、王旭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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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庄浪县山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热用户供暖,被告王旭生与被告王天安共同居住在庄浪县天安小区,原告王世平家的出租院落与被告王旭生家相邻而居,但原告王世平不属于天安小区住户。2005年度,该小区17户住户协商,由住户共同购买安装供暖管道等器材,所安装供暖管道的所有权由住户拥有,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由住户自行负责,并与被告山星公司协商交付碰头费进行供暖。天安小区在接通主管网三年后,热用户发现供热不足,被告山星公司答复所接管道太小。2009年度,该小区住户共同协商重新购买了管道材料,置换了原来的管道,被告王旭生在置换后的管道上为自家接上了供热管道,并且采用的是实埋安装管道的方式。2015年11月,原告发现出租院落及房屋出现裂缝、地基下沉,但未查明该情况的形成原因。同年12月,原告见被告山星公司通知热用户各自检查自家供热设施是否存在漏水等情况后,才要求被告山星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查,经开挖地面后发现被告王旭生家所接进户管道处发生破裂,原告认为是此原因导致的房屋受损,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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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经庄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旭生赔偿王世平因房屋财产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4679元;庄浪县山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王世平因房屋财产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453元;本案鉴定费用13000元,王旭生负担7800元,庄浪县山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200元;驳回王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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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民生利益维权案件,但涉案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引人深思。首先,冬季供热在北方地区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若供暖设施出现故障,则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还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该案对受害人如何主张权利,如何选择适格被告等方面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其次,涉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鉴定程序、鉴定规则、适用版本、证据来源、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等方面依法进行了审查,为今后审理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司法实践价值。

 


 

八、佛山市晋善晋美陶瓷有限公司诉平凉市房丽美建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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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日晋善晋美公司与平凉房丽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晋善晋美公司向平凉房丽美公司打款20万元人民币作为合作保证金;合约期满后,晋善晋美公司将定制的产品悉数运走,平凉房丽美公司在3日内退回全部保证金,合约有效期一年,每年底续签,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附有平凉房丽美公司提供的打款户名及账号,户名为马保玲的账号4个,马宝虎的账号1个。同年8月12日晋善晋美公司通过马晓芳账户汇款10万元,平凉房丽美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货款订金10万元。同年9月21日晋善晋美公司通过马晓芳账户汇款10万元,9月22日平凉房丽美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货款(押金)10万元。2018年3月16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平凉房丽美公司的破产清算,同日指定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同年5月20日晋善晋美公司向平凉房丽美公司申报债权20万元,同年7月10日平凉房丽美公司向晋善晋美公司发出《债权债务初审征求意见函》,对晋善晋美公司申报债权20万元暂不予确认,同年9月8日晋善晋美公司提出异议。2019年1月3日平凉房丽美公司经复核后再次向晋善晋美公司发出《债权复核通知书》决定维持初审征求意见函确认的结果,对晋善晋美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并告知晋善晋美公司如对复核通知书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月17日晋善晋美公司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晋善晋美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向平凉房丽美公司申报的债权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平凉房丽美公司承担。庭审中,平凉房丽美公司认可虽然账务没有记载该笔款项,但收据真实。原企业负责人马宝虎承认收到该笔保证金,因晋善晋美公司的销售没有达到合作协议的数量,因此就终止了合作,由于晋善晋美公司定做的品牌包装物的数量较大,给平凉房丽美公司造成损失,就将20万元保证金扣收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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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确认佛山市晋善晋美陶瓷有限公司对平凉市房丽美建材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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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对因诸多因素达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之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是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基础工作,确认时不能单纯以财务记载和会计凭证为依据,如果没有账务记载,有充分证据佐证的,亦应予以确认。作为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本案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即行生效,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同时本案先行处理衍生诉讼,助推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加快了破产企业市场出清进度,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九、崇信县博伟养殖场与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信县水务局、崇信崇电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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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8月,崇信县铜城水库建成投入运行,由崇电供水公司管理运营,崇信县水务局为水务主管部门,水库设计采用不完全年调节方式运行,当年10月下旬至次年6月上旬下闸蓄水,6月中旬至10月中旬汛期空库迎洪。2012年,崇信县博伟养殖场经营人郭建平未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批,在铜城水库下游约1公里处无河堤的本村河滩地搭建彩钢房等设施建办养殖场从事养鸡、养鱼业务。2018年,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实施汭河河道治理工程,在博伟养殖场开挖鱼塘时形成的砂砾石河堤基础上加宽加高并碾压加固,至2018年7月10日形成梯形砂砾石河堤,但生态格宾石贴坡式护坡尚未完成。2018年7月10日,铜城水库上游及周边普降大雨,造成多地大范围农作物受灾、道路塌方、山体滑坡、房屋倒塌、电力中断等重大财产损失,当晚汭河形成全年最大洪峰,博伟养殖场内鱼塘、彩钢房、鸡、鱼等全部被洪水冲毁殆尽。博伟养殖场起诉要求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信县水务局、崇电供水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63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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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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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纠纷案件。博伟养殖场占用的河滩为河道管理范围,附近村民对洪水不易淹没的滩涂利用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思想麻痹,长期以来“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必然由滩涂利用者承担。本案私营企业经营者在开发利用河道滩涂时未依法报请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防洪安全、河道综合生态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批,其财产损失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判决对私营企业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具有警示作用。

 

十、平凉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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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7月5日,为贯彻执行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2010年度第9次常务会精神,平凉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平凉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与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签订《星兴商厦改扩建工程与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协作协议》。2012年7月11日,金宇公司、天泰公司与平凉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金宇公司、天泰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54.2万元,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因民事诉讼,平凉市国土资源局依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申请,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原星兴商厦改扩建项目占用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933.3平方米划拨土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星兴商厦改扩建项目用地出让的情况说明》。二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该宗地变为出让土地后其总价值60%的权重仍然由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持有并投入到该项目”的内容既未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被告单方作出,严重损害了原告经济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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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经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就案涉土地使用权在原告平凉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之间作出权重划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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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案涉决定时,既未履行相应的程序,又未调取任何新的证据,所作出的确认行为无任何事实根据;且在同一宗土地上为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按比例设置划拨和出让两种不同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律依据,予以撤销。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依法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规制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从而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

感谢荆院长!下面进入记者提问时间,按照惯例,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请大家提问。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整体推进阶段,也是迎来三年为期目标的实现之年,请问我市两级法院下一步是如何部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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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燕

 李燕答: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决胜之年,全市两级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全力打好扫黑除恶专线斗争收官战。一是紧紧围绕“长效常治”的目标要求,深入推动专项斗争开展。全面落实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推动深挖整治和长效常治“两条主线”齐头并进,围绕依法严惩、铲除土壤等方面,主动延伸司法建议堵塞治理漏洞,全面梳理、提炼专项斗争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形成打击、整治、管理、建设的长效机制。二是持续强化审判质效,在专项斗争成效上实现新突破。全市法院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机制措施,用好“周调度、月通报”机制,从严从快、保质保量地完成扫黑除恶案件的审判任务。认真开展好“线索核查回头看”工作,建立线索核查终身负责制,真正做到线索核查清仓见底。三是要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加强扫黑除恶审判队伍高素质专业化建设,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和涉黑涉恶案件异地管辖、提级管辖机制,加强专业培训、办案指引、业务指导、宣传引导,不断完善监督指导、典型案件和重要战果的新闻发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四是坚持除恶务尽,“打伞破网”和“打财断血”同步推进。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一案三查”制度,落实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和定期通报机制,用足、用好、用活追缴、没收、退赔和判处财产刑等法律规定,查缴涉黑涉恶资产,确保审判执行效果。

甘肃日报记者提问: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政府等八被告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的审理具有什么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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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凌

李凌答: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政府等八被告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是2015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生效,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西北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全国第一例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该案在审理中存在“鉴定难、取证难、责任划分难”等诸多审理难点。如果按照正常审理模式,首先应鉴定评估环境修复费用,然后法院根据评估结论作出修复费用判决,再进行环境治理工作。由于是跨省行政区域,本案的相关证据难以取得,高额的鉴定费无法解决,鉴定期限较长。在审理中,办案人员树立了以治理环境,生态修复为最终目的审判理念,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完善审判工作方法,针对审判难点,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先后赴黄河水利委员会、省环保厅、水利厅等政府职能部门取证,咨询北京、西安、兰州、南京等地鉴定科研机构,解决审判中存在的专业技术难点。多次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座谈,促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大环境监管和治理力度。经过当地政府的综合治理以及企业整改,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渝河流域及东峡水库的水质符合标准,双方和解时已完成了修复治理工作。渝河流域的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成效被中央媒体推介。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以司法促行政执法,追求环境实质改善为目标的审判理念。该案被评选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的审判理念和做法作为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典型经验写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甘肃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甘肃电视台记者提问:

 刚才发布的案件中,我们也看到了行政案件,请问在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平凉法院有什么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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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岳学敏

岳学敏答:一是运用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抓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促使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尤其是涉及到当事人安居、民生类案件,优先将协调放在第一位,争取“案结事了”,协调不成的及时选择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式作出裁判,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提高行政效率。二是继续大力推动出庭应诉工作。与政府部门共同推动提高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的案件,积极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发挥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他们应诉工作的指导。三是延伸审判职能,促进司法环境进一步优化。进一步落实常态化互动机制,加强涉诉相关信息的及时沟通,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服务“放管服”改革。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平凉日报记者提问:

 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请问关于落实该意见,平凉法院今年都有哪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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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马骁荣

马骁荣答:一是主动汇报衔接。推动当地党委、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出台落实意见,完善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等工作机制,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高水平运行。二是加大专项行动力度。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扎实做好相关财产刑案件工作,确保涉案款项及时执行到位,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开展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的专项执行,确保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年底“清零”。加大职务犯罪财产刑案件执行力度,及时将罚没财产执行到位上缴国库。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将集中执行与日常工作机制结合,对涉民生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款,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三是强化善意执行的文明理念。在执行工作中,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进行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如果还有其他感兴趣的问题,会后可以和市委宣传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为大家提供有关内容,大家也可以登录“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今年以来,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政府新闻办原定的一些主题新闻发布会未能如期举行。随着全市疫情防控形势的不断向好,市政府新闻办将陆续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脱贫攻坚、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十三五”收官等方面的情况,届时欢迎各媒体记者出席并报道。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发布的嘉宾,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

现在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