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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执行难(第十五期)】泾川县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平凉中院 发布时间:2019/11/27 17:33: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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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执行难 我们在行动


全市开展审判执行工作集中攻坚活动以来,泾川县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泾川县兴华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辛某非法占用申请执行人泾川县水文站老站房(院)长达三年之久且不腾还一案,精准发力,攻坚“执行难”。由于该案造成该县重点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实施完工,致使新修道路成为“断头路”,严重影响了全县人民群众的道路通行,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坚决铲除这一拒不退还所租房屋的“钉子户”, 2019年11月21日下午三时,随着泾川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新政同志的一声令下,二十余名法院执行干警,在泾川县检察院的监督和县公安局的支持下,在泾川县住建局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配合下,对租赁合同到期后,被执行人泾川县兴华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辛某拒不搬离泾川县水文站老站房(泾川县城关镇共池村)场地,执行干警依法对其相关物品进行了强制搬迁,确保了泾川县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006年7月3日,被执行人泾川县兴华机械厂与申请执行人黄河水利委员会西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下属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泾川县水文站签订租赁合同,将申请执行人单位老站房(院)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租赁合同届满后,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该场地,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将房租交至2016年7月15日,此后再未缴纳租赁费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多次协商无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017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诉讼我院要求处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经法院多次传唤,但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推诿,躲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申请,泾川法院遂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22日下午3时许,搬迁工作顺利结束,泾川县法院全体执行人员撤离现场。为了做好善后工作,王新政院长率领泾川县法院全体执行人员在泾川县检察院、泾川县住建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的见证下又到被执行人的物品存放处一一作了验收,直至下午5时,整个强制执行行动才圆满结束。

 由于此次执行行动泾川县委、泾川县政府高度重视,事先周密部署,相关部门准备充分,选择执行时机有利,执行现场指挥协调到位、安全警戒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参战执行人员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的执行声势和震慑力,整个执行过程自始至终未发生任何不安全问题,执行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