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凉中院民二庭在审理甘肃鑫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三起执行转破产案件中,因破产管理人无法直接调取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解决破产管理人的取证困难问题,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办案法官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破产管理人发出调查令,指定破产管理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调取破产企业名下的所有银行开户信息及明细,并在调查令上载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被调查单位就提供证据情况和不能提供证据的原因填写回执交还本院附卷。
这是平凉中院首次发出调查令,也是破产清算案件中首次发出调查令。调查令的适用,一方面保证破产管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司法效率,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更加高效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加快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办理进度,妥善化解执行积案,提高案件执行率。此外,调查令的适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律师的举证能力,能够更好的保障律师对证据的调查、收集等诉讼权利,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知识链接:调查令是法院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依当事人的申请,授权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前往有关部门调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的令状。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涉案当事人的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相关部门有义务协助配合律师的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律师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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