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下午,灵台县法院依法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某等15人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被告人家属共计10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以来,被告人魏某以其妻被告人刘某翩名义注册成立金圆公司,又在被告人张某亮、何某峰名下相继成立鼎鑫公司和什字金圆公司,长期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魏某纠集张某亮、何某峰、杜某野、杨某飞、丰某强、杨某杰、杨瑞某、郭某、贾某、周某明、于某军、郑某炜等人员,以出资购股的方式吸收张某亮、何某峰、杜某野、杨某飞等相继入股。魏某总控三个公司,定期开会调配人员、分配任务、安排各公司的工作,并具体管理鼎鑫公司。张某亮、何某峰分别管理金圆公司和什字金圆公司,对本公司的工作再行具体安排并负责落实,对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债务催收情况向魏某汇报,其余员工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实施。三家公司制度中规定了利息、咨询费、催讨费、加班费、展期和逾期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在债务人债务逾期时,公司负责人安排人员外出催债,在催收债务过程中,魏某统一调度三公司的人员相互配合,进行收债,各被告人实施了殴打、辱骂、威胁、滋扰、长时间逗留、拒不离开、诈骗、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翩、郭某丽帮助其他被告人转移、藏匿证据。魏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灵台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魏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4000元;张某亮等十三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对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郭某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情节较轻,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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