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现将泾川县法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公布如下,责令其立即向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对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泾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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