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灵台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 栋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3/12/11 15: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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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灵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冒雪执行一起积案,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11月22日,灵台县普降大雪,灵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辆警车正冒雪前行。由于雪大路滑,车辆行至距离被执行人居住的村庄约3公里路程时,陷入路边坑里抛锚。车上3名执行干警踏着泥泞的道路,冒着雨雪深一脚浅一脚地向被执行人家中走去……
原来,2007年11月20日中午,申请人周某某被现年30多岁的被执行人韩某某(家住什字镇姚家沟村)驾驶的拖拉机撞伤,周某某提起诉讼后,经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韩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多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向灵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灵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韩某某履行了部分案款,下余1500多元拒不履行。此后,韩某某干脆以躲避的方法逃避执行,外出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一度搁浅。70多岁的周某某手里拿着一纸判决书,干着急要不到钱,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甚至找到了县委书记。
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接到县委书记的“信访批示件”后,经多方查证,得知韩某某近期突然回家,便又于2013年11月22日下午前往被执行人韩某某家中再次执行。到了被执行人家里之后,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促膝谈心,听取双方意见。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韩某某表示愿以自家小麦1227斤抵顶下余案款,周某某也表示同意。之后,执行人员冒着雨雪当场帮助双方当事人过秤装车,履行清了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受害人周某某的权益得到了最大实现,法律的尊严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