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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人民法院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案件执行促“阳光司法”

来源:灵台县法院 作者:曹莹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3/8/27 5:12: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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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

执行现场

2013819,灵台县人民法院邀请县政协委员、县检察院相关人员现场监督执行工作,成功执结一起双方矛盾尖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是该院进一步推行阳光执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利用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又一举措。

20113月,黄某与姚某、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姚某、张某取得黄某位于街面的两间两层房屋使用权。后黄某收取2012年租金时,姚某、张某推脱不缴,双方发生纠纷,多次交涉无果。20131月,黄某诉至灵台县法院,要求与姚某、张某解除合同,并由二人支付20122013年租金等费用。经调解无效,灵台县法院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由姚某、张某支付黄某租金及违约金  15.7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给黄某。判决生效后,姚某、张某既未支付黄某租金,又拒绝腾出房屋,经黄某申请,案件立为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多次执行未果,灵台县法院党组决定进行强制执行。

819,灵台县法院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了人员分组和工作职责。由两名副院长、一名党组成员带队,组织执行庭、法警队全体人员和机关部分庭室主要负责同志共16人,出动警车3辆,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同时邀请2名县政协委员、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主要负责人现场监督,1名县电视台记者进行全程报道。下午3时许,执行人员来到现场,开始执行。被执行人抵触情绪极大,拒不配合,扬言就是死也要死在店里,并打电话叫来其家人撒泼装病,哭闹不止,干扰执行,随后又约人企图转移部分财产,引起周围门店个体业主和群众围观。县法院执行人员一方面积极组织对被执行人家人进行施救,耐心向他们释法说理,告知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严肃指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非法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并向现场群众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坚持规范操作,督促店内服务人员及时搬离,对标的房内的物品认真进行造册登记、封存,有序移交。经过扎实、细致地工作,被执行人的态度终于发生转变,其家人也在情绪恢复平静后离开执行现场。至17时许,房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灵台县人民法院通过邀请县政协委员及检察机关相关人员现场参与案件执行工作,一方面使政协委员对法院执行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赢得了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增强了法院工作人员接受社会监督的自觉性,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使被执行人及现场群众接受了一次法制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