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现场
执行现场
2011年3月,黄某与姚某、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姚某、张某取得黄某位于街面的两间两层房屋使用权。后黄某收取2012年租金时,姚某、张某推脱不缴,双方发生纠纷,多次交涉无果。2013年1月,黄某诉至灵台县法院,要求与姚某、张某解除合同,并由二人支付2012、2013年租金等费用。经调解无效,灵台县法院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由姚某、张某支付黄某租金及违约金 15.7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给黄某。判决生效后,姚某、张某既未支付黄某租金,又拒绝腾出房屋,经黄某申请,案件立为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多次执行未果,灵台县法院党组决定进行强制执行。
灵台县人民法院通过邀请县政协委员及检察机关相关人员现场参与案件执行工作,一方面使政协委员对法院执行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赢得了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增强了法院工作人员接受社会监督的自觉性,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使被执行人及现场群众接受了一次法制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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