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贾某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及财产以18万元卖给了李某,并承诺现有的14.3亩耕地也由李某使用。两人还就此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半年后,双方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争议。当年10月,李某以自己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华亭县法院起诉被驳回。后又上诉至平凉市中院,在得知争取土地使用权胜诉无望的情况下又主动撤回诉讼。随之李某向贾某主张各自退还其房屋及其价款被拒绝,双方矛盾加剧。2013年5月,李某再次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华亭县法院判决原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应将房屋及家具返还给贾某;贾某应退还李某购房款18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因互不信任未自觉履行。
平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131号 邮编:744400 E-mail:plfyxc@163.com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