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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首次采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来源:刑二庭 研究室 作者:文/马海军 图/朱晓强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3/23 11:01: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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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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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履行作证义务

 

3月23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抗诉一案。本次公开庭审引起旁听群众高度关注的是,在法庭调查阶段身着警服的公安侦查人员出现在证人席。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首次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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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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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询问证人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就该案自首情节认定提出抗诉。由于自首情节能否认定,将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为查清事实,公正司法,市中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出庭,就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当庭作出详细的证言,并接受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的交叉询问,经过质证,侦查人员的直接言词证据为证实被告人能否构成自首提供了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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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当庭签署保证书

    此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我市法院积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全面落实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执行直接言词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践,对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的有效取证意识,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凸显了案件审判的透明公正,实现了案件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