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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源起传销 致人死亡法责难逃

----孙克伟、王有仓非法拘禁罪一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并宣判

来源:中院研究室 作者:文/图 朱晓强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1/7 10:59: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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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孙克伟、王有仓非法拘禁罪(上诉)一案,经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在2015年1117日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日宣判。

 根据二审庭审,基本案情回溯: 

 20141216日凌晨,位于平凉市崆峒区印刷机械厂的某楼家属区,居民发现有一人倒在冰冷的一楼平台与所停车辆的缝隙处,遂报警。5时许,公安人员出警后发现该倒地人员已死亡。经过公安人员侦查,发现死亡人员与该楼7层某户有关系,遂进一步侦查锁定相关嫌疑人员,并揭开了案情。公安机关认定被害人伍某的死亡系他人涉嫌犯罪所致,侦查终结后移送崆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审已经审理终结。

 根据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概述本起事件(概述与判决书认定不一致的,以判决书认定为准)的起源、过程、结果为:居住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受害人伍某,被名为“上海豪尊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实为非法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欺骗来到平凉市崆峒区,陷入此传销组织不能脱身。自201411月下旬,该传销组织租住于崆峒区印刷机械厂某楼7层某户,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当月底,被害人伍某及其他多人被诱骗、从其他“寝室”转移至该“寝室”参与传销。该“寝室”的领导系来自四川省广元市的被告人孙克伟,负责制定室规、管理室内其他16名人员,来自陕西省铜川市的被告人王有仓协助孙克伟管理,并传销授课。为防止被居民发现其传销活动,以及对室内人员的控制等,白天室内人员未经被告人孙克伟批准不得外出,对批准外出的人员,孙克伟会根据其加入传销组织时间长短、思想变化大小、有无逃跑脱离传销组织的可能性大小、是否会报警等因素,安排相应人员“跟随”、“陪同”外出。每晚9时许,王有仓受孙克伟指示用钥匙反锁“寝室”门。

20141216日凌晨,被害人伍某趁夜深人静其他传销人员熟睡之机,试图从该“寝室”厨房窗户逃脱该非法传销组织控制时,从七楼坠亡而发生这一惨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克伟、王有仓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中,采取晚上反锁房门、贴身看管、考察行业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日,并造成被害人伍某坠楼死亡的损害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行为等,认定孙克伟系主犯,王有仓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分别作出被告人孙克伟有期徒刑十年、王有仓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28442.5元的判处。

    经过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近日对此案作出宣判:裁定驳回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