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永刚(曾用名赵海平)、林志光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永刚亲自或伙同他人向吸毒人员李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8次计20.16克,非法获利人民币5800元;2015年1月,被告人赵永刚联系到被告人林志光,商定购买毒品事宜,并于2015年1月16日向林志光汇款人民币8000元,随后林志光通过圆通快递方式从广东省番禺市向赵永刚邮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麻古)。2015年1月21日赵永刚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化名签收的快递包裹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55.42克,后经鉴定此可疑物含甲基苯丙胺成份;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林志光在广东省番禺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永刚、林志光的行为已经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永刚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林志光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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