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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百元罔顾人命 致死伤双双领刑

来源:中院刑一庭 作者:高玉芬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8/17 9:33: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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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超车发生刮蹭,议百元解决纷争。2014年7月20日凌晨2时55分许,被告人唐某、张某驾驶货车沿福银高速由西向东行至泾川县窑店镇境内1863公里加350米处超车时,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丁某某、关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篷布刮擦。经双方协商,由唐某、张某一方支付丁某某、关某某一方赔偿款100元。

欲赖账驾车逃离,遭阻挡恶念丛生。在未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唐某、张某先后返回车内,张某于车窗外摇晃100元引逗被害方,同时授意唐某启动车辆前行。被害人关某某跳上驾驶室右侧踏板爬在车窗上向张某索要赔偿款,丁某某跑至驾驶室前方边拍打前引擎盖边随车后退,并示意唐某停车。期间,张某将关某某从驾驶室右侧窗外推下车,致关某某摔倒在公路上,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唐某见关某某被推下车后,遂加速驾车前行,丁某某被碰撞、碾压致当场死亡。

凭证据区别定罪,依情节分别量刑。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唐某驾驶车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张某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但其在侦、审阶段均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