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人出庭受审
审判长核实被告人身份
公诉人宣读公诉书
6月4日上午,平凉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对被告人岩石、李彦平、尚正虎、潘新生、屈瑛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20日1时许,被害人郭某某与酒后路过平凉市崆峒区柳树巷405号门口的被告人岩石发生身体碰撞,郭某某和同行的白某遂与岩石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扯,被告人岩石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在被害人郭某某胸部刺戳一刀,后刺伤白某腰部。与二被害人一同喝酒的杜某某、赫某某、马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及白某追打被告人岩石未果,返回柳树巷对与岩石同行的尚正虎进行殴打。被告人李彦平闻讯驾车赶至柳树巷口见尚正虎被白某等人殴打,遂持洋镐把对高某某、白某实施殴打,致高某某项背部、白某头部受伤,白某等人夺下李彦平所持洋镐把后殴打致李彦平、尚正虎身体多处受伤。郭某某被送至平凉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彦平、尚正虎、潘新生三人合伙在平凉市崆峒区北后街经营“宜馨足道”足浴店,为他人提供按摩、性服务,并由尚正虎、潘新生在足浴店对面租房提供卖淫场所。潘新生找到被告人屈瑛,要求帮忙寻找卖淫人员。屈瑛遂将在西安的瞿某某叫回平凉,以为二人结婚赚钱为借口,诱骗瞿某某在该足浴店进行多次卖淫。事后,瞿某某将卖淫所得与李彦平等人经营的足浴店按三七比例分成。三人在足浴店经营期间,还介绍卖淫人员“文文”、“刘燕”、“小王”在足浴店及租房内多次为他人提供性服务。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提请平凉中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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