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珍案宣判庭审现场
乔文荣案宣判庭审现场
抢劫盗窃爆炸物数量巨大获重刑。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乔文荣、何向军、刘军等7人时分时合,先后窜至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和甘肃省华亭县,实施抢劫爆炸物作案二起,盗窃爆炸物作案4起,共同抢劫电雷管13168枚,单次窃取电雷管最少4000余枚,最多40000余枚。抢劫爆炸物罪、盗窃爆炸物罪均系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雷管150枚以上或抢劫雷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被告人共同抢劫电雷管达10000多枚,盗窃电雷管一次多达40000枚,数量远远超过“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结合犯罪情节,市中院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向军、吴世富、吴治国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乔文荣、刘军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礼、李富贵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
非法买卖爆炸物获利虽小法不容。2006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李玉珍在华亭县以0.5元至1.5元,甚至以秦腔光碟、剃须刀等物交换的办法,分别从被告人魏归顺、李小元、张永贵、李学文、吴小金等煤矿打工人员处收购电雷管80枚至1500枚不等,共计非法收购电雷管9404枚,导爆管60枚,后将其中7700枚电雷管先后4次非法出售给被告人杨彦山,非法获利99200元。按照法律规定,非法买卖雷管150枚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各被告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被告人李玉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彦山、魏归顺等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蔡峰、朱云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5年。
为了达到“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宣判的同时,通知华亭区域内各煤矿派职工代表参加旁听,并邀请相关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宣判后,办案法官接受了华亭县电视台的采访。办案法官指出,抢劫、盗窃和非法买卖爆炸物均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将抢劫、盗窃电雷管作为生财之道,第二起案件中多数被告人却因不懂法,贪图蝇头小利走上了犯罪道路,希望各煤矿生产企业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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