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平凉中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些案例

网站首页 » 中院新闻

看平凉中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些案例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2/27 11:33:42 阅读次数:1589

案例一:依法从重从快审结防疫物资诈骗犯罪

2020年3月26日,崇信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月至2月,在自己无口罩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公众号和百度贴吧等公众社交平台发布有口罩现货出售的虚假信息,诈骗现金131900元。法庭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整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8天,从严从快打击了涉疫情防控期间的犯罪分子,同时提醒广大网民提高防范意识、谨防网络诈骗。

 

案例二:36人恶势力集团“套路贷”诈骗案

2020年6月30日,华亭市法院公开宣判由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被告人许某某、苏某某等36人恶势力集团“套路贷”诈骗案。经审理,法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对重要成员、其他成员和一般共同犯罪成员,依法判处刑罚;对各被告人处4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依法对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该案是我市辖区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套路贷”案件,通过法院的依法审理和宣判,进一步营造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声势,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三:魏兴刚受贿罪案

2005年至2013年间,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甘肃省司法厅原副巡视员魏兴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设备物资供给、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平凉中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魏兴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魏兴刚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案例四:平凉崆峒水泥公司破产案

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较多。2017年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平凉市中级法院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进入清算程序后,原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周某某、吴某某,二人与平凉崆峒水泥公司达成和解,化解债权9117万余元,职工债权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金等得到100%清偿。本案的和解,挽救了濒危企业,化解了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案例五:非法狩猎案

2020年2月下旬,张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三人听闻捕猎“癞蛤蟆”(即野生蟾蜍)能赚钱,遂于2月底至3月初共同驾车至静宁县某乡镇水坝进行非法猎捕,共捕获野生蟾蜍294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等三人犯非法狩猎罪,向崆峒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同时判令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人主动在平凉日报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案例六:百名干警跨省强制执行案

崆峒区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中,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某处3间商住楼进行了查封,因两次网络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要求以物抵债,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法院将上述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并在涉案房屋处张贴了限期搬房公告,但商住楼上的3名租户对此视而不见,拒绝沟通甚至逃避,对抗态度强硬。

2020年7月2日,崆峒区法院出动123名干警,赴宁夏隆德县依法对3间商住楼进行了强制搬迁。经过现场教育及法律震慑,2名租户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开始主动清理屋内物品,历时三小时清理完毕。另外1名租户拒不配合,法院遂强制对商住楼里面的物品进行了清理、登记造册。法院将腾空的商住楼3间房屋依法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强制搬迁行动平稳、有序,圆满结束。

 

案例七:甘肃虹光公司与百兴房地产公司执行和解案

平凉中院在执行甘肃虹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资金断裂的难题,没有进一步采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强制措施,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所有七套商业房产作价1259.47万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并在和解后主动办理了网签登记手续,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平凉中院在处理涉民营企业债权案件、涉金融机构案件时,综合考量涉诉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避免因强制执行将民营企业“一板子打死”,为民营企业转机脱困赢得机会。

 

案例八:患者转院死亡案

赵某称其父因“感染中毒性休克”在平凉某医院治疗期间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协商未果后,赵某连续上访。崆峒区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能力弱、现有证据与法律的衔接及诉讼成本等问题,以鉴定结论中载明的医疗机构“过错”及其与“原因力”联系程度,认定了过错及赔偿责任比例。判决生效后,医院主动履行了判决,赵某也主动领取了赔偿款,再未缠诉和上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该案例被最高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三等奖。

 

案例九:侵犯永和豆浆商标权案

弘奇永和公司发现平凉刘闯永和豆浆店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饰装潢等处使用“台湾永和豆浆”标识,认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提起诉讼。平凉中院审理认为,刘闯永和豆浆店为攀附知名品牌,将其商标不当组合,突出使用“台湾永和豆浆”“永和豆浆”等内容,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判决刘闯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弘奇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该案警示经营者要正确使用商标,不得通过不当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被省法院评选为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案例。

 

案例十:48万元“天价”彩礼案

张某某在3年前经人介绍与同镇某村女青年结婚,彩礼38.4万元。女方父亲担心女儿嫁到山区受苦,又向张某某索要购(楼)房保证金10万。婚后因感情不和,张某某两次起诉至泾川县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判令由女方父亲返还彩礼28.4万元,退回购房保证金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经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工作,38.4万元当庭执行完毕。

为倡导文明新风,推动移风易俗,平凉中院制定了《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彩礼返还的指导意见》,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遏制“天价彩礼”等陈规陋俗,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案例十一:迁坟纠纷案

刘某A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B排除妨害,迁出埋葬在其承包地内的亲属坟墓。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法驳回了刘某A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A未上诉。该案被甘肃卫视《法治伴你行》栏目关注报道。

 

案例十二:微信散布不当言论案

高某曾在叶某为股东的建材公司务工,因建材公司拖欠工资,高某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叶某对处理结果不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高某的照片,并配发了“这个人擅长讹人”等不当言论,给高某造成了不良影响。高某以名誉权受损提起诉讼,要求叶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崆峒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在朋友圈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损害了高某的名誉,依法判决叶某在微信朋友圈连续一周发布道歉信息,并赔偿高某精神损失1000元。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