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静宁县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胡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助毁灭证据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以穆琚东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领导,参与该组织实施帮助毁灭证据犯罪一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一起,静宁法院根据胡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在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和最后的冲刺阶段,静宁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六清行动”,严格对照全省扫黑除恶重点市县督办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更有力的措施,更坚定的信心,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工作目标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