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法院执行工作
7月2日上午,崆峒区人民法院出动123名干警,赴宁夏隆德县依法对3间商住楼进行了强制搬迁。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月和4月,宁夏隆德居民刘某、柳某以开发房地产缺少资金为由,向崆峒区张某分别借款160万元、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隆德县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为两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刘某、柳某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遂于2015年向崆峒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查封了位于隆德县的某商住楼3间(建筑面积共332.14平方米),同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柳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截止2015年8月8日的利息81.9万元,此后利息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进行了网络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后多次联系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刘某、柳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遂对其采取了拘留、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诉讼保全期间,刘某将被查封的房屋又出售给其他3名案外人,案外人又将该房屋出租。在执行过程中,3名案外人于2017年分别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均被依法驳回,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在此期间,区法院依法对涉案的3间商住楼进行了续查封,进行评估后进行了网络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张某要求以物抵债,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将该裁定送达给刘某,并在涉案房屋处张贴了限期搬房公告,但商住楼上的3名租户对此视而不见,拒绝沟通甚至逃避,对抗态度比较强硬。因涉案房产位于外省区,区法院依据有关规定逐级汇报至省高院得到批准,宁夏高院同意协助执行后,决定开展跨省执行行动。
强制执行现场
7月2日上午7时,在崆峒区法院大院内,123名干警集结完毕,一辆辆警车依次出发,8时30分抵达执行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执行干警按预先设定的方案,警戒小组拉起警戒线,负责现场的秩序维护;特勤小组进行不固定巡逻,随时处置突发情况;实施小组与房屋租户进行谈话、对商住楼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宣传小组采取全程拍照、录像,记录执行过程。
经过现场教育及法律震慑,2名租户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开始主动清理屋内物品,历时三小时清理完毕,并将物品搬离到了另行租赁的房屋内。另外1名租户拒不配合,法院遂强制对商住楼里面的物品进行了清理、登记造册,后该租户的家人前来参与清理工作,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迁完毕。法院将腾空的商住楼3间房屋依法交付给申请人张某。本次强制搬迁行动平稳、有序,圆满结束。
执行准备及取得成效
为确保此次执行的圆满完成,崆峒区法院召开党组会研究制定了执行方案,并多次派执行干警赴隆德县,与隆德县委政法委、隆德县法院提前沟通联系。执行前又召开执行工作会,对本次执行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本次执行出动本院干警103人,报告中院同意从各县区法院调警20人,共123人。同时还邀请人大代表、检察院检察官、媒体记者6人对此次执行活动进行全程见证和监督。每位执行干警都佩戴了执法记录仪并保持全程开机,全方位记录执行过程。隆德县法院对本次执行活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出动执行人员7名,为了防止意外发生,还安排了救护车和医务人员。
分管院长讲解路线图
执行前部署会议
此案的执行,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也是崆峒区法院凝心聚力推进解决执行难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崆峒区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共执结各类案件1298件,执行到位标的3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