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帮助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全面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和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为疫情防控工作和绿色开放幸福美好新平凉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
开通企业“绿色通道”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和来信方式办理立案申请、信息查询、卷宗查阅等诉讼服务,确保涉企诉讼事项实现网上及时办理。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立案申请材料:
1.线下邮寄。当事人可以将立案申请书等材料邮寄至平凉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
2.在线立案。当事人可以登录“甘肃法院诉讼服务网”“甘肃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申请等相关诉讼事务。
3.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可提供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诉讼服务工作。
4.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行在线调解纠纷。
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大远程庭审、智慧执行运用力度,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企业诉累。同时建立困难企业纠纷领导包案制度,对涉重大项目、涉扶贫领域的困难企业案件,由受理法院的院长或相关审判业务庭的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
二
前移涉企解纷关口
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娱乐文化旅游行业、市场销售领域以及贫困地区企业可能产生的纠纷,加强风险评估,积极为企业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联系,利用专业化诉调对接平台强化诉前调解工作,促进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三
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支持力度。放宽企业申请诉讼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条件和方式,适当降低担保数额、采取保函担保和不动产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依法保障企业诉讼时效利益,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四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危害市场秩序犯罪。依法严惩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确保防疫生产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严惩假借防疫为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成本。
五
审慎适用保全措施
加大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灵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则上不冻结涉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一般采取灵活查封措施;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保全措施。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法定情形的依法及时解除,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六
强化善意执行理念
对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的不能履行义务的案件,积极做好申请执行人的解释说服工作,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不采取查封措施。慎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全力保障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被执行企业满负荷投入生产。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依法及时审查处理。
七
稳妥办理破产案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属于生产疫情防控的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对破产案件的听证审查、企业接管、债权确认、召开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应当严格落实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遇有涉及疫情等重大突发事项,及时向法院报告。
八
全力维护用工稳定
加大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力度,着力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企业工会,发挥裁审衔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引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方式稳定劳动关系。
九
妥处涉企融资纠纷
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优惠金融服务等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十
妥善认定违约责任
由于疫情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合同约定、疫情对当事人的实质影响等因素,依法合理作出认定。
十一
主动开展法律服务
及时排查梳理在办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指定专门机构听取涉及疫情企业的合理诉求或反映的问题,统筹处理服务保障企业的具体事务。结合相关案件的审理,及时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帮助涉案企业减少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影响,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
十二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妥善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