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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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中院 执行局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2/7/6 10:22:41 阅读次数:12540

    近年来,我市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努力实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宗旨,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狠抓案件执结率,执行工作整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良好态势。但是,全市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一是案件执结率还不高,有的案件执行期限较长;二是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规范性有待加强;三是执行任务日益繁重与执行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四是执行办案经费和物质装备与执法要求不相适应;五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干扰执行;六是执行不能案件绝对数上升,等等。这些问题和困难的存在,使我市法院执行工作背负着沉重的压力,又面临严峻的考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
“执行难”是社会各类矛盾的综合反映,要解决这个社会问题,必须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的下发,再次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两级法院要抓住这个机遇,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2005〕52号及〔2007〕 37号文件精神,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要建立重大执行案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执法事项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制度。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要及时主动地报告当地党委。就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对个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对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涉及政府部门的“执行难”案件,应分别向人大常委会、政协、政府等机关汇报协调,主动争取配合支持。
    二、抓紧建立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相关制度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委政法委〔2007〕89号文件规定,要尽快成立由党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法院执行工作的汇报,研究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一组织、协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清理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规定和文件。
    (二)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协作机制。市、县(区)法院要汇报政法委联系有关单位,建立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一是争取将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金融、工商、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制约。二是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重大暴力抗法以及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三是联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为基础,选聘一批品行端正、办事公道、熟悉社情村惰的执行工作联络员,成立执行工作协助协调小组,建立起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借助基层干部群众的力量,发现、查找财产线索,维持执行秩序,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执行威慑力。
    (三)建立完善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制度。市县(区)法院要积极汇报政法委、综治办,按照省高院《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甘高法发〔2007〕06号)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明确具体的考核办法,做好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的工作。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在执行工作中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的单位及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直至实行一票否决。
    (四)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市、县(区)法院要积极向党委、政法委、人大汇报,向政府部门争取,同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协调,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捐、民政救助等方式筹集资金,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于工伤、交通事故和拖欠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确因执行不能且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生活难以维持的,可根据其申请,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向其提供一定的救助。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规范的运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推动执行救助工作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一)确定目标责任,提高案件执结率。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对执行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执行案件不仅要提高案件执结率,更要保证案件执法质量、提高执行水平、体现工作效率。今年我市法院执行工作总体目标是执行结案率达到85%以上。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同时,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一是严把案件质量关。要计算案件的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中止、终结率和案件当事人满意率、违法执行率。对结案方式要严格审查,杜绝随意中止、终结及和解案件,其中完全执结案件要达到结案数的60%以上。二是努力提高执行效率。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新收案件在5个月内执结的要达到80%以上,5个月内未结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把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和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作为重要指标来考核。三是要特别注重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争取赢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中院将适时组织开展案件执行集中攻坚活动,全面推动执行工作,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时,应遵循依法、有序、规范、文明的原则,做到着装规范、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措施合理。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时要严格依法进行,坚决杜绝“乱执行”现象。要努力提高执行水平和执行技巧,力戒滥用警械具等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绝不能因为工作失当、执行不慎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今年中院将对各县(区)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加强监督,并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凡检查中发现案件存在违法执行、错误执行的,将依法指令执行法院自行纠正或者直接裁定纠正;对于消极执行以及上级法院等领导部门督办的案件,将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结;对极个别严重违法、故意拖延执行或存在“人情、关系、金钱”问题的案件主办人,要追究责任并从严查处。
    (三)进一步做好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委托执行工作。中院将加强提级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督促执行和委托执行,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行活动,不断改革和完善执行方式。全市法院要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发挥整体效能,依法稳妥、灵活地执行案件。
    (四)规范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目前,我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录入信息不全面、不及时、被执行人身份证号与企业登记代码未录入、案件录入率低等现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要不断地补充、维护和完善。全市法院都必须将执行案件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信息系统,确保案件信息与案卷记载情况一致。个别法院系统管理人员变更的,要及时组织专项培训,不断提高录入水平。
    (五)加强执行款物和案卷归档管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执行案件款物管理要确立执行款专户专用、执行款物专人专管及执行款物限期交付三项制度。管理中应做到执行局领导、执行人员与财物管理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执行到位的款物,要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尽快交付给债权人。查封、扣押的财产如属容易毁损、变质或可能灭失的,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严禁使用查封、扣押的财产。对违反规定坐支、挪用执行款的,一经查明,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严肃查处。要进一步提高执行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文书制作格式。执行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将执行卷宗装订完毕并送有关部门检验归档。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行工作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执行力量。建立一支具有现代司法理念,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的执行队伍,是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各院要把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执行能力的干警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来,切实增强执行队伍的战斗力。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各院要确保执行干警人数达到全院在编干警人数的15%以上,执行人员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比例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执行水平。近年来,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推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编的修改多达11条,扩大了拘留适用的对象、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和案外人通过异议、诉讼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对违法执行的异议权。这些规定给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执行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加强廉洁教育,完善廉政制度。各院要进一步强化廉政教育,努力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要不断完善各项廉政规范,严格制度考核,堵塞管理漏洞,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存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执行人员,要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在全市法院弘扬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正气,营造健康向上的执行工作氛围。
    (四)强化执行保障,尽力改变办案经费不足、执行装备差的现状。各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执行工作,从人力、物力上加大投入,充实执行力量,加强执行装备,配备必需的音像、通迅及交通工具,为攻克“执行难”提供必要的力量源泉和坚实的物质基础,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不能因为执行案件收费低而降低执行办案经费,影响到案件的执行。
    五、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执行工作模式
    (一)积极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预执行制度。积极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案件诉至法院时应明确告知诉讼风险,使申请执行人明确即使债权全部或部分得不到实现,也是其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延续。只要法院的执行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完毕,案件的执行也是公正的、合理的。实行预执行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经初步审查后先移交执行庭预执行。在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或者经法院查证确有执行能力的案件,正式予以立案并转入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能举证而且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可告知申请执行人实际情况,不予立案,以降低积案数,减少法院执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同时还可尝试以财产使用权、经营权、租用权或其他无形资产抵债的方式,努力拓展执行视野,创新执行思路,不断开拓执行工作的新渠道。
    (二)结合实际,实行执行分权运行机制。如何解决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独立运行是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加强执行监督、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运行的关键。结合我市执行人员偏少、执行任务繁重的工作实际,不具备完全实行局下设庭条件的法院可尝试交叉裁决、分权运行的方式。即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有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需要中止、终结执行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情形时,由执行局局长临时指派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办该案件的执行法官不得参加合议庭,执行裁判权由该合议庭行使。合议庭根据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进行查证或召开听证会,并依法作出裁决,然后由案件执行小组予以实施。这样既达到了“统管分权,监督制约”的目的,又克服了人员不足的矛盾。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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