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当您拿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仲裁、公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请不要认为自此万事大吉。依法执行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但判决赋予您的权利能否通过执行活动兑现,还取决于被执行一方是否有履行能力。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充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五个严禁”的规定,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特向您作如下告知:
一、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在法院立案大厅递交申请执行书,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大厅受理您的申请后,向您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二、执行机构收到案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您的案件交执行法官办理。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您取得联系,向您告知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及执行线索举报和监督电话。
三、您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请您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控。如您确实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请不要焦急,您可以要求执行人员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四、对您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执行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证属实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情况紧急的,您可以要求立即进行财产查控。调查和采取控制措施的结果应当在查控措施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向您反馈。
五、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您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对您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批准您的申请将在作出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向您告知。
六、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一般先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其次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在上述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最后执行被执行人拥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
七、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易腐烂变质、鲜活品除外),应当经过评估、拍卖变现后清偿债务。
评估应当委托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或抽签摇号确定。
拍卖应当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进行。经拍卖、变卖仍无法变现的,请您考虑接受以物抵债。
八、案件执行的全过程,执行人员都将如实记载于《执行日志》,并及时告知您,需要您签字确认的,请您予以配合。
九、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约见您案件的执行法官,不受次数限制。执行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约见。
十、您的案件立案后3个月未执结的,您可以要求执行人员向您反馈执行情况,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立案后5个月仍未能执结的,执行法院应当向您书面通报未能执行的原因,可以要求您补充举证。
如您对书面通报的意见不满意,认为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或故意拖延不执行的,您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更换办案人。执行法院在您提出更换申请之日起7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您处理结果。
十一、人民法院严禁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财物或宴请。敬请您、您的亲友及相关人员不要向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及合议庭成员馈赠或宴请。
十二、人民法院严禁执行人员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敬请您不要通过律师对执行人员馈赠或宴请,或由律师报销执行人员的个人开销。
十三、人民法院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敬请您、您的亲友及相关人员不要打探、说情以影响执行人员对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
十四、人民法院严禁执行人员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敬请您不要请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过问执行案件。
十五、当事人除依法缴纳执行费、公告费、鉴定、保全费用外,人民法院严禁收取当事人的其他费用。敬请您不要向执行人员缴纳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六、人民法院严禁执行人员向当事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款物。敬请您、您的亲友及相关人员不要向执行人员出借上述款物及工具。
十七、为及时掌握执行人员落实执行程序和工作流程,遵守执行纪律和端正工作作风的情况,我们随信附有执行监督意见表,请您如实填写后用附送给您的信封直接邮寄给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我们将根据您反馈的意见,对该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司法评估。您的身份信息我们将予以保密,不会通报给执行法院和您案件的承办人。
十八、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欢迎您随时向我们提出。批评的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并积极改正,合理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
谢谢您的合作!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