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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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中院 执行局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2/7/5 5:00:50 阅读次数:11258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全面提高执行效率和水平,保障执行公开、公正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和互相衔接配套的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创新突破和良性循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解释及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把握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重大、疑难和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
    2、服务大局原则。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服务经济建设,为社会规范有序、和谐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3、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行原则。执行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公开促公正,规范文明执行。
    4、平等保护原则。既要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要在法律范围内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5、分权制衡原则。实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分离,分权运行、相互制衡,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加强执行监督,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运行。
    二、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
    1、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全市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快速处理突发事件及重大执行案件,安排部署重大执行活动等事项。
    2、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联动协作机制
    (1)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精神,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2)重大执行案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执法事项要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对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或涉及政府部门的“执行难”案件,应分别向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机关汇报协调,主动争取配合支持。
    (3)进一步完善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一组织、协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要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4)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重大暴力抗法以及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5)加快构建社会信用共享机制,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工商、税务、国土、房管、银行、证监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3、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4、实行统一管理体制
    (1)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它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各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
    (2)全市法院执行局统一下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
    (3)执行实施机构负责以下事项: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等采取强制措施;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宜;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实施裁决机构发出的其他执行指令和制定的执行计划。
    (4)执行审查机构负责办理以下事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裁决;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到期债权及变更执行法院申请的审查裁决;案件中止、终结及暂缓执行的裁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及非诉行政执行作出是否执行的审查;对执行中妨碍执行行为人作出拘留、罚款等决定;其他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处理方案的审查。执行审查机构对上述事项的审查必须实行合议制。
    (5)综合管理机构负责以下事项:制定本院执行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负责有关通知、信息、总结、报告和执行计划的起草等调研统计工作;负责办理执行款、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5、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中院发现各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法院立即纠正;发现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有关法院纠正或直接作出裁决予以纠正;中院发现执行不力的案件督办后应在二个月内执行完毕,并书面报告案件执行情况。
    (2)对个别重大、疑难、复杂或有行政干预、回避等情形的案件可采取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提级执行或统一集中清理的方式执行。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应制作裁定书,有关法院在接到裁定书七日内应将执行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中院或被指定执行的人民法院。
    (3)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公开进行。建立发放廉政监督卡、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参与执行等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
    6、健全执行救助基金制度
    积极向党委、政法委、人大汇报,向政府部门争取,同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协调,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捐、民政救助等方式筹集资金,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于工伤、交通事故和拖欠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确因执行不能且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生活难以维持的,可根据其申请,向其提供适当的救助。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1、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执行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善打“硬仗”的执行队伍。
    2、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执行机构要配备廉政监察员,力口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风险。
    3、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及队伍考评机制,完善和细化考核办法,实行执行案件错案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4、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五个严禁”规定,建立顺畅的检举、举报、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5、执行人员有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予以查处。
    6、严格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确保执行人员不少于全院干警15%的比例要求,案件较多的法院可再适当增加执行力量。
    7、各县(区)法院确定执行局长人选要书面征求中院的意见。 执行局长每年度要向中院述职一次。
    8、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把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好的人员充实到执行队伍。
    四、依法规范执行行为
    (一)执行准备阶段
    1、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委托执行、执行回转、请示案件、协调案件(执行争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由立案庭立案,一案一号,否则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2、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3、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时,应遵循依法、有序、规范、文明的原则,做到着装规范、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措施合理。
    4、执行员在收案后3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或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其财产状况和执行前六个月财产变动情况。在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官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至迟在7日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不经通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的财产可以用公开悬赏的形式进行核查,知情人向法院举报后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6、财产查证完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应当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报执行裁决机构审查决定。
    (二)财产的执行
    1、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应遵循现金和存款、动产、不动产的优先顺序;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用使用权等清偿债务。
    2、全部执行过程必须有详细的笔录记载,并将每一执行步骤均按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封、拍卖、变卖的,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办理。
    4、被查封的财产可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使用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扣押的财产法院可自行保管,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保管,执行法官和执行人员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尽监管责任。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扣押的车辆等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未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前,原则上不能交给申请执行人保管,须交申请执行人保管的,应经批准。
    5、对查封、扣押财产提出自行变现的,执行法官经审查后可指定合理期限,并控制价款,到期不能处分的,应及时委托拍卖或变卖。
    (三)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及完全履行原则。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为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该担保财产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3、被执行人依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义务的,申请执行人不得任意反悔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四)执行款物管理
    1、执行案件款物管理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确立执行款专户专用、执行款物专人专管及执行款物限期交付三项制度,做到执行局领导、执行人员与款物管理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2、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收支明细记账。
    3、严禁使用查封、扣押的财产;严禁截流、坐支、挪用执行款。
    4、无特殊原因的案件款物执行到位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款物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员应当填写执行款物支付审批表并报执行局长、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小额执行款项收取现金的,应至少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并向被执行人出具执行款代管凭证。收取的现金一般应在当日交专职执行款物管理人员。
    五、严格遵守执行程序
    (一)执行期限
    1、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办案周期。新收案件在5个月内执结的要达到80%以上,5个月内未结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期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执结的案件,必须按规定报批。
    2、在强制执行中发生严重暴力抗拒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与其他执法机关发生严重冲突等重大事项的,应在2小时内报中院执行局。
    (二)委托执行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以外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一月内逐级上报省高院统一办理手续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内确需委托执行的,报中院统一办理手续委托执行。
    2、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在二个月内执行完毕,最迟不得超过四个月。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从委托手续完备之日起计算。
    3、因案件情况特殊确需异地执行的,应当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中止、终结及暂缓执行
    1、中止、终结及暂缓执行均实行合议制,应由执行员写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执行裁决机构审查决定。
    2、中止执行应当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作新案统计,一般由原执行人员负责执行。
    3、执行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机构在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
    (2)执行机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的;
    (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
    (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认为对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暂缓执行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因政策或经法定程序通知暂缓执行的;
    (6)因特殊情况,院长决定暂缓执行的。
    4、暂缓执行通知书必须明确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应报经院长批准。
暂缓执行期间,执行时限中断。
    5、要严格控制终结执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六、严格控制结案标准
    1、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从严掌握结案标准,终结执行的案件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做到穷尽调查措施、穷尽执行手段、穷尽执行线索,确保案结事了。
    2、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将案卷装订并送审判监督部门评查、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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