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灵台县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公开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人巩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巩某某在某卫生院工作,是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担保人,因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灵台县法院立案执行。法院执行中依法采取了冻结、扣划巩某某工资存款的执行措施,巩某某遂多次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侮辱、诽谤、诬陷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的言论。法院工作人员对巩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和训诫,但巩某某不知悔改,自2017年5月以来又先后6次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不实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灵台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17年5月23日决定对巩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执行。
公职人员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灵台县法院在开展公职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中,将依法严厉制裁无视法院通告,规避、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严厉打击案件当事人利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法律尊严,努力营造法治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