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信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任某某在执行案件中,变卖财产,携款规避执行,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任某某因此归案。
审理查明:1.崇信县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崇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任某某需于2012年6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史某某贷款49516元,因任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史某某于2012年7月2日向崇信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崇信县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崇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任某某需于2012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信支行借款94350.61元、利息1405.23元,因任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信支行于2012年9月24日向崇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崇信县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崇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某向金某某偿付借款137448.71元。判决生效后,任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015年3月18日,金某某向崇信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崇信县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任某某于2012年10月将其位于平凉市崆峒区的“紫金酒堡”饭店以240000元价格转卖,后下落不明,致使判决、调解内容无法执行。
据此,崇信县法院以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