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陶某依照调解协议如期领到被告泾川县某局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1400.00余元(不含已垫付医疗等费用147200.00余元)时,对主审该案的法官表达感激之余,拿出了一沓材料,称如果拿不到赔偿款,她将持续缠诉和上访。至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双方代理律师的直接参与下顺利调解结案并自动履行。
2016年3月10日,泾川县某局为实施春季机关义务植树工程,雇佣陶某等人在泾川县某村清理林床杂草时,陶某因对割草机操作不当,不慎将右腿割伤。陶某受伤后,泾川县某局第一时间将陶某送往医院治疗,在先后两次住院期间,共垫付医疗费、交通费等147255.80元。陶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VII(七)级伤残。双方对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分歧较大,原告情绪激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7551.68元。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紧紧抓住当事人的心灵距离其代理律师相对较近的特点,充分发挥双方代理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独特作用,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协议。
泾川县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同意调解的案件,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尤其是委托了代理律师的案件,引导律师或双方律师悉心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主审法官采取“箭在弦上、引而不发”的方法,以求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力争调解结案,缩短办案期限,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审判资源,彻底化解当事人纷争,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今年全院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中,超过50%的案件是在律师的参与下达成调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