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川县人民法院高平法庭法官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并执行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日签订果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自愿售给原告红富士商品苹果约18000市斤,每斤单价2.90元,原告付给被告定金1000元,约定装果日期为2013年10月2日至2013年10月18日。双方并就果品质量要求,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等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后原告在携带600个果品箱、20包发泡网和60捆隔条前去被告处装箱的过程中,发现订购的果品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遂停止装箱,经协商未果,被告将原告的1000元定金和果品箱、发泡网、隔板扣留。2013年12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元,配套果品箱600个、发泡网20包和隔条60捆。
为了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泾川县法院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的思想疏导和法律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当天执行完毕。协议约定原告放弃定金1000元,并给付被告300元,被告返还原告果箱600个,发泡网20包,隔条60捆。 该调解协议于当天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该案的审理真正践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