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崆峒区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中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精神病人张某某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崆峒区法院审结的崆峒区首例强制医疗刑事案件。
张某某系崆峒区索罗乡姚王村农民,在十七岁时出外打工,回家后就出现精神问题,平日独来独往,自言自语,经常无端辱骂他人、殴打其母,并因琐事对其邻居王某某产生怨恨。
崆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死,其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程度已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目前处于发病期,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公诉机关对张某某的强制医疗申请成立,应予以支持。故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做出了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