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7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荆仁奎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2017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中央、省新闻媒体驻平记者站记者,平凉新闻媒体记者,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及市中院部分干警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公众以法治思维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平凉建设,市中院决定评选2017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
本年度的“十大案件”是从全市两级法院2017年审执结的26691件案件中,通过层层筛选和申报、市中院审委会成员组成的评委会评选出来的,普遍为2017年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和典型性的案件,其中,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申请执行庄浪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同时也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人民日报》《甘肃法制报》等新闻媒体给予了充分报道。
新闻发布会由市中院研究室主任冯云杉主持,市中院执行局局长马引军、行政庭庭长穆雯、民二庭庭长夏祎晖、刑一庭副庭长赵雄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附:2017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名单
2017年全市法院“十大案件”
一、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申请执行庄浪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平凉中院在执行庄浪金龙矿业公司与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等四家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被执行人从2009年起陆续拖欠庄浪县赵墩乡曹革命、刘志雄等83名农民工工资,累计达139.55万元。为确保案款及时执行到位,在庄浪县法院的大力配合下,执行人员七下天水、三上兰州,数十次与国土、工商部门沟通协商,及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顺利变现。为了让农民工兄弟拿到辛苦多年的血汗钱,执行人员积极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协商,就案款分配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139.55万元劳务工资优先受偿。平凉中院专门为此案举行集中发放仪式,在严寒冬日向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兄弟送出人民法官的温暖。在兑付仪式上,83名农民工代表向平凉中院、庄浪县法院、庄浪县劳动人事仲裁委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执行结果】全案执结。
【典型意义】在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想农民工兄弟之所想,急农民工兄弟之所急,对涉农民工民生案件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仅用时一个月就全案执行完毕,让83名农民工兄弟拿到了拖欠多年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案的顺利执结,通过强有的举措最大限度保护了民生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工兄弟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关怀,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庄浪小吴副食批发部诉庄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庄浪食药监局认定违法事实所依据的QB/T2438-2006《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标准,属于行业推荐性标准,且于2015年12月1日被《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GB/T31324-2014)所替代,该新的标准虽属国家标准,但仍属推荐性标准,并非《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因而不属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被上诉人庄浪县食药监局依据推荐性标准,认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错误,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庄)食药监食〔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吴伟伟给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小吴批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上诉人平凉食药监局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亦错误。
【裁判结果】平凉中院判决撤销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802行初7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庄)食药监食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平食药监复发〔2016〕4号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是两个不同的执法领域,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与违反产品质量的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所应受到的处罚轻重相差悬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区分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尤为关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任何生产经营食品这一特定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都必须执行。反过来,无论是行业制定还是国家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只有经生产经营企业自愿采用,才能成为认定产品质量的标准,但不能作为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一般来说,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食品,可以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但不能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不安全食品肯定是不合格食品,但不合格食品不一定都是不安全食品。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才能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其执法效果才不至于违背相关立法的目的。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与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何玲珍、周伟、甘肃鑫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与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9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本案借款在最高额9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何玲珍、周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保证合同还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有权要求何玲珍、周伟先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向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900万元。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何玲珍、周伟,何玲珍为法定代表人,周伟是何玲珍的丈夫。原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周伟、周博,周伟为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13日,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甘肃鑫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与原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两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上的个人印鉴都是周伟的,并申明银行凭公司印章及周伟印章即可为公司办理相应业务。两公司对外公布的企业信息中的联系电话是同一个号码。2012年至2016年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何玲珍、周伟及原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数额较大。周伟对这些交易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裁判结果】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贷款本金900万元,利息435724.29元(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本息合计9435724.29元,2017年3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对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庄浪县阳川乡红土坡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何玲珍、周伟对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应清偿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玲珍、周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追偿;甘肃鑫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凯盛食品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市法院首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5号指导性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的案件,同时是平凉市首个认定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并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四、田川、王天浩、郭明明、王天涛组织考试作弊案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11日,静宁县人力和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静宁县2016年招募高校毕业生从事“四支”工作的公告,被告人王天浩得知后预谋作弊,打电话让被告人田川寻找传送考试答案的人。田川通过QQ联系到“老卡”,“老卡”提出每个考生收费8万元。后王天浩联系同学马晓波、谢健、闫旭东及其他四名考生。接着,田川、王天浩叫被告人郭明明到静宁帮忙。2016年12月2日,田川与“老卡”团伙四人(具体身份不明)携作弊工具到静宁县,郭明明向参考人员演示了作弊工具的使用方法。当晚21时许,王天涛驾驶面包车拉载田川、王天浩及“老卡”等人在静宁县阿阳中学和城关初中考点附近进行踩点。按“老卡”的要求,王天涛等人到“中兴福苑”和“文萃嘉园”楼顶查看后定为传送答案的场所。2016年12月3日9时,田川、郭明明、王天涛及“老卡”等人先行赶到“中兴福苑”和“文萃嘉园”家属楼楼顶,王天浩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考场内王天浩通过手机拍照的方式,用微信将试题传给田川,田川及“老卡”等人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发送给涉案参考人员。2016年12月5日考试成绩公布,参与作弊的王天浩与马晓波、闫晓东、谢健等六人顺利通过。除王天浩外,其他考中人员每人向田川及团伙支付现金8万元,共计40万元。田川分得10.5万元现金,王天浩分得200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没收。
【裁判结果】被告人田川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天浩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明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天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典型意义】“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成功需要扎实的基础、刻苦的学习、不懈的追求,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动用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去调整和规制考试作弊有关行为符合古今中外史实与规律,更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与当下需要。该案的依法判决,对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考试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净化社会风气,培育国民诚信意识,培育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之人才具有重大意义。
五、王忠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忠良于2010年10月11日初次申领了准驾驶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1月,王忠良通过他人办理了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2017年3月8日20时18分许,王忠良驾驶宁CD6015号客车从泾川县荔堡镇前往泾川县城途经蒋丰公路3KM处,民警在查验驾驶证时发现其持有的驾驶证存疑。经鉴定,王忠良使用的准驾车型为A1A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形成。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忠良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这意味着,不仅是驾驶证,使用假的身份证、护照等都有可能触犯刑法。
六、张金龙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2009年7月,被告人张金龙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感情纠纷产生矛盾,二人曾先后四次起诉离婚,张金龙与杨某及其家人关系进一步恶化。2016年8月21日晚,张金龙之母焦林花领孙女张某某在灵台县文化广场闲转时,与杨某及其母李某相遇,三人因争夺张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杨某撕扯并殴打焦林花。焦林花当场拨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张金龙。张金龙随后赶至广场,找见其母焦林花,焦说李某、杨某殴打她。张金龙便朝李某脸上扇了一巴掌,李上前撕扯时,张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掏出匕首,在李某头、背部刺戳两刀,致李某倒地。杨某见状上前撕扯张金龙,张又持匕首在杨某头、面部连刺数刀,致杨某受伤倒地,张即扔掉匕首,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杨某被送往灵台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转至西京医院治疗。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从背部刺入刺断左肺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灵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左眼穿透伤、左眼自上眼睑经眼球至下眼睑有一长11cm的反“S”形创伤,属重伤二级,其他部位的损伤属轻伤或轻微伤。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立君、杨和平、杨丽萍、王桂香经济损失共计29226.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丽萍经济损失106779.53 元;作案工具双刃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从案件起因上看,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被告人与被害人遇事不够冷静,特别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家长为争夺孩子引起争执,但因各方不能正确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最后酿成惨案,非常值得人们深思和汲取。对被告人张金龙判处死缓,充分体现了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慎重决定适用死刑,对于间接故意杀人与直接故意杀人有所区别,对于被告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等法定情节的,除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宽处罚的情形外,要最大限度地体现从宽,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是依政策慎重适用死刑,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处理上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区别,能不判死刑的尽量不判死刑;三是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在该案审理期间,审判机关对在案证据仔细审核,先后四次要求公诉机关对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补查补正,确保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七、朱启武、朱启龙、朱启威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启武、朱启龙、朱启威及何润章、朱主祥(二人在逃)系亲属关系,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家乡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肇庆市等地打工,因打工收入较少遂于2016年4月开始共同商议实施诈骗作案。被告人朱启武、朱启龙、朱启威等人共同出资购买木马病毒、银行卡、电话卡、笔记本电脑、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并在广东省肇庆市承租房屋,互有分工配合实施作案。首先由被告人朱启武或朱启龙通过电脑或短信群发器将带有木马病毒的链接发送至全国各地不特定人群;各被害人收到带有木马病毒的短信后,打开木马链接致使手机通讯录及短信记录等信息被朱启武等人获取;嗣后,被告人朱启武、朱启龙、朱启威等人通过分析、筛选被害人手机通讯录资料,冒用通讯录内亲属、干部或战友等身份选择诈骗对象,由何润章冒用原有储存姓名与被害人进行短信聊天,谎称需周转资金等事由取得各被害人信任后,要求向其所提供银行账号转账存款,并承诺收款后另向被害人账户返还所转现金。遂后,被告人朱启武、朱启威通过电脑制作虚假转账截图,各被告人利用多个不同收款账户再向二、三级银行账户继续交替转账。骗得赃款后,被告人朱启武、朱启龙、朱启威及朱主祥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农信联社、鼎湖农信联社永安信用社及四会农商行大沙支行、农行大沙支行等ATM自动终端机取现,所取赃款由被告人朱启武负责管理分配,所用作案工具由其表弟张雄杰(另案起诉)负责销毁处理。上述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作案7起,诈骗金额共计5400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朱启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启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朱启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随案移送现金根据银行冠子码认定作案时间分别发还不同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7名被害人财物损害后予以发还。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问题。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有利于查明本案犯罪事实,对于合议庭最终采纳被告人有罪供述提供了程序性依据。近几年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猖獗,甚至出现伪基站、服务器、取款套现、跨过异地变现等专业化、集团化、信息化犯罪手段,这给此类案件的证据调取、案件侦破、赃款追缴等带来巨大困难和挑战,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财物损失,甚至引发危及生命健康安全、集体群访事件等众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公安、检察、司法以及相关大型电子数据企业形成联动,共同协作成立电信诈骗案件大数据侦破平台,尽可能挽回被害人财物损失,以电子数据资源共享等方式为此类案件及时、准确、稳妥侦破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这也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在金钱或诱惑面前,谨慎思考,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友善提示耐心倾听,对于信息宣传报道仔细了解,让“骗子”的花言巧语不要左右你们的判断,避免财产损失。
八、秦盼栋诉庆阳市林业局、庆阳市人民政府林业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2日,原告秦盼栋得知庆阳市镇原县平泉镇秦铺村一村民家中因改建房屋,欲将房前屋后几棵大树出售。经与案外人吴亚玲商量并现场查看后,决定购买,并在当地村民委员会给镇原县林业局开具了申请办理运输证的证明。1月3日,原告将树挖出后暂存放于该村民家中。2017年3月29日,秦盼栋将2棵杏树移植至北石窟景区。4月2日,秦盼栋雇佣甘L23841号“东风牌”双轿货车、鲁L35732号“福田牌”半挂牵引车,在将4棵楸树准备运往宁县盘克镇途中,行至镇原县三号桥南桥头时,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当日该局作出庆森公治林罚权告字〔2017〕第21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秦盼栋拒绝在该告知书上签字。2017年4月6日,庆阳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庆林罚决字〔2017〕第0103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原告无证运输的4棵楸树。原告不服,于2017年4月26日与案外人吴亚玲共同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庆阳市人民政府4月28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庆政复决字〔2017〕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庆阳市林业局作出的庆林罚决字〔2017〕第0103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平凉中院判决撤销被告庆阳市林业局作出的庆林罚决字〔2017〕第0103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被告庆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庆政复决字〔2017〕5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庆阳市林业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秦盼栋要求被告庆阳市林业局返还4棵楸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均未对“木材”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故对原告秦盼栋无证运输“活树”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法律、法规中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法律用语语义上的开放性或存在涵义空间,是常见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相适应的。法律源于社会又要规范社会,但以有限的语言描摹、规划无限的现实,即便是人类理性发展到极致,也无法实现其准确性。故面对一般性、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法官应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其具体涵义进行解释,法律解释方法使解释者能有机会发掘和阐释隐含在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意义。因森林法颁布于1984年,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于2000年,已不适合当前中央保护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及对破坏环境严肃问责的规定要求。故在案件的审理中,主审人结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木材”的涵义分别依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日常经验认知,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对无证运输“活树”的行为亦应接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的判决,判决作出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本案的判决也是落实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生动实践。
九、王锁平、杨西涛等28人与华亭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11日,原告王锁平、杨西涛等28人与华亭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该公司到期未按合同交付房屋。经审理认为被告华亭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显属违约,被告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我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28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标的高达75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亭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现有开发的未交工的商品房无法变现,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17年1月该系列案件被列入全省集中清理积案“飓风行动”重点案件,华亭县法院成立专案组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账户流水,并对银行流水逐一分析讨论,根据信息显示该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为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一人公司。根据银行账户明细显示,被执行人华亭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2年设立账户至2017年5月,一直与股东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有账务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双方应权责明确,产权清晰,但作为股东的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与被执行人华亭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未分离,且掌控被执行人的财务支出,其行为严重危害相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加湖南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据此,专案组指派专人每天实时监控该公司账户资金动态。2017年5月,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调查,发现该公司账户有资金进入,为防止资金转移,办案组人员连夜奔赴湖南。执行干警不惧高温天气和被执行人的恐吓、威胁、围堵,与其机智周旋并耐心做工作,在历经周折后,终于为28名申请执行人强制扣划751万元购房款。
【执行结果】全案执结。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件被列入全省集中清理积案“飓风行动”重点案件,债权人多、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穷尽执行手段,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众多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该系列案件的顺利执结,充分展现了华亭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体现了该院“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十、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友学诉被告人雷东科、王向阳、张小红、高爱子、翟收收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基本案情】2007年,自诉人朱友学与杜长徐共同出资设立了田源公司,杜长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至10月,静宁县人民法院对雷东科与田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王世明、高爱子、刘庆祥、王连俊、岳荣荣、王满俊、逯孝贤、高升与田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调解,分别作出静宁县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初字第243号、244、238、240、239、241、242、199、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田源公司支付雷东科等人欠款及借款本息。2016年4月20日,杜长徐与上述债权人达成抵债协议,将该公司院内毗邻静庄公路的东西宽66米,南北长12米共计792平方米(1.2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上述债权人抵偿借款及欠款。2016年5月4日,经杜长徐同意,被告人雷东科、王向阳、张小红、高爱子、翟收收叫来铲车、挖机将田源公司院内四间办公室进行了拆除,自诉人朱友学认为五被告人拆除的房屋及地坪系其所有和使用,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朱友学向静宁县公安局、静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复议及监督立案无果后,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遂形成本案。在审理中因自诉人申请回避,该案经平凉中院指定,移送庄浪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雷东科、王向阳、张小红、高爱子、翟收收无罪,驳回自诉人朱友学要求被告人雷东科、王向阳、张小红、高爱子、翟收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自诉人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求立案、复议及监督立案无果后,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审理中因自诉人申请回避,经平凉中院指定管辖,移送庄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庄浪县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处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