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下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对被告人昌敬森、张爱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昌敬森伙同其妻张爱菊,招聘十余名工人,在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租用厂房,使用乳化稳定剂、阿期巴甜、山梨酸钾、植脂末、香精等原料,配制生产冠以“纯牛奶、核桃奶、大红枣营养奶”等八大类十五种假冒伪劣的牛奶饮品,销往平凉市周边县区及庆阳市、宁县等地,共销售4246箱,获利31216元,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牛奶饮品82418箱,货值金额659265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宣判判处昌敬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张爱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