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自2012年7月以来,灵台县人民法院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有效化解了审判压力,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至目前,共调解各类纠纷139件,其中邀请人民调解员及有关行政机关参与调解案件42件,诉前委托调解37件,诉中委托调解28件,办理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案件32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194个,行政调解组织15个,培训人民调解员及行政调解工作人员6次312人。
一是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2012年7月份,成立了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民事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指导试点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一庭,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起草工作简报,交流工作经验,互通工作情况。
二是制订实施方案,完善各项制度。制订了《灵台县人民法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施方案》,将试点工作划分为工作部署、实施落实、评估完善、深化改革和总结汇报五个阶段,明确各阶段的时限和工作内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将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划分为五大类21项,明确具体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制订了《灵台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灵台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规则》、《灵台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道德准则》,草拟了灵台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单、委托调解书、委托调解函、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司法确认决定书、不予确认决定书、调解主持人选任确认书等有关文书样本,确保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注重部门联动,搭建诉调对接平台。积极与县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土管局、街道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衔接,按照一个调委员会人数不少于3人的要求,健全了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组织,将当地具有一定调解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德高望重的人员吸收到调解委员会中,指派工作人员,从法治理念、调解业务知识、常见法律问题、调解的方式与技巧等方面对调解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提高了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建立特邀调解组织197个(人民人民调解组织194个,行政调解组织3个),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为特邀调解员22名,建立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在县交警队设立了流动法庭,现就交通肇事赔偿案件进行试点,逐步探索,积累经验,有序推进。院内各庭室各自业务特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充分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有效互动,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四是总结工作经验,扎实开展诉调对接。从2011年开始,积极借鉴外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些做法,以独店法庭为试点,在探索“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收到了一些实效。在被市中院确定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试点法院后,坚持把“三调联动”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试点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健全操作流程,规范对接程序,确定不同案情区别对待,繁简分流,提高息诉化解成效。特别是把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在执行案件中,使一些多年来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执行。
五是开展司法确认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落实。指导有关调解组织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类,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简单的民间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调解,治安纠纷委托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个别复杂的矛盾纠纷,委派由司法所牵头,联合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共同调处,法院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确认,促进了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